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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7
《石排镇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石排镇人民政府文件石府〔2017〕7号石排镇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精神,进一步提振企业信心,扶持企业发展壮大,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镇财政从2017年至2019年安排每年安排500万元,三年共15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我镇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资助对象包括在我镇工商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相关条件的加工贸易
2、企业和单位。资助的企业必须在我镇依法登记纳税,税收必须纳入我镇财政结算范围。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四条本管理办法与同级有关政策规定冲突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资助的原则进行资助。同一年度内企业、单位获得镇各项奖励和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二章资助内容与额度参考《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我镇按照1:0.3的比例给予资助,具体如下:第五条支持创建加工贸易示范企
3、业。继续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对新认定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镇商务办、人力资源分局、财政分局)第六条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转型升级项目辅导。鼓励外贸企业与香港生产力辅导机构合作,购买实地评估、转型升级辅导等服务。对参与基本评估的企业,依申请按每家企业1.5万元辅导费的标准,给予80%的支持;对参与深入评估和专项辅导的企业,依申请按其实际支付费用50%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封顶10万元。(责任单位:镇商务办、财政分局)第七条增强加工贸易企业发展人才支撑。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加工贸易企业与国内外职业学校、高等院
4、校、培训机构合作机制。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以及各类专业技术等高级人才的培养和储备。支持开展海外技术合作,支持引进国外技术团队、设计师,实现研发设计国际化、市场营销国际化。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引进海外专家,对引进海外专家的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0元引才补贴,引进的海外专家每人可享受一次性6000元生活津贴。(责任单位:石排人力资源分局、财政分局)第八条对出口质量安全标杆企业给予支持。对在我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首次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授予的“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或“出口免验企业”称号的出口质量安全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支持。(责任单位:镇商务办、财
5、政分局)第九条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注册并使用商标进行经营的,每注册并应用1个,给予1000元的支持。(责任单位:镇商务办、财政分局)第十条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取得质量认证。对经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备案,企业新取得ISO9000系列、IS0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等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产品新取得欧盟CE等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每项支持1000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10000元。(责任单位:镇商务办、质监站、财政分局)第十一条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提升质量效益。对在
6、我镇登记注册,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我镇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奖励。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评鼓励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责任单位:质监站、商务办、财政分局)第十二条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1)对服务外包企业上年度在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元(或以上)、500万元(或以上)、800万元(或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支持额分别为2万元、3万元、5万元。(2)对服务外包企业上年度离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美元(或以上)、500万美元(或以上)、10
7、00万美元(或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支持额分别为2万元、3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镇商务办、财政分局)第十三条支持引进国外著名的服务外包企业落户东莞发展。对引进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在我镇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并获得市专项资金扶持的,按照1:0.3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镇商务办、财政分局)第十四条发挥服务外包重点企业的引领作用。经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企业或重点培育企业并获专项资金扶持的,按照1:0.3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对经我市商务部门认定的重点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资金扶持。(责任单位:镇商务办、财政分局)第十五条鼓励服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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