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宏光: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的公共利益与不良影响——以微信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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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邓宏光: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的公共利益与不良影响——以“微信”案为例2015-05-05 邓宏光 西南知识产权特此感谢《知识产权》杂志授权西南知识产权刊发“微信案”6篇专业文章!摘要:通过“微信”商标案我们看到,商标的标识功能和交流媒介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任何一件商标都不可能成为一项纯粹的私人权利,不可能与公共利益毫无瓜葛,决定了消费者应当成为商标法中“隐形的上帝”,消费者所代表的利益应当成为商标法上的公共利益。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时,不应当以根本不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

2、标志或标志的要素本身为标准,而应当考虑该标志使用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涉案商标将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对已经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造成消极影响,应当被认定“具有不良影响”。关键词:“微信”消费者公共利益不良影响“微信”应验了狄更斯在《双城记》第一段中的预言:这是最好的时代,事业发展一日千里,如日中天;这是最坏的时代,“微信”商标的申请竟然被他人捷足先登;这是希望之春,涉案商标在商标局、商评委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中都被裁定不予注册;

3、这是失望之冬,2015年3月11日“微信”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后,立即引起社会媒体,尤其是各类自媒体的广泛关注,除了在西南IP群、智合群等专业知识产权群引发了激烈的论辩外,“知产力”、“智合东方”等微信公众号推送了一系列专门针对该案而发的观点针锋相对的文章。本文试图就“微信”案争论最为激烈的两个问题作简要分析,分别是:第一,八亿“微信”软件用户的利益,是否构成商标法上的公共利益?第二,在先申请注册的“微信”商标,是否因为在后使用的八亿“微信”软件用户而可能“具有不良影响”?为更好地讨论该问题,笔者结合“微信”案一审判决书[1]

4、和媒体相关报道,先对“微信”案案情作一个简单的归纳。一、“微信”案案情简介2010年11月12日,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创博亚太公司)申请注册第8840949号“微信”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服务上。该申请日期比腾讯公司2011年1月21日首次推出即时通讯服务应用程序“微信”早了两个多月,比腾讯2011年1月24日在第38类提出“微信”商标注册申请更早。第8840949号“微信”商标于2011年8月27日通过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在法定异议期内,自然人张某以第8840949号商标违反《商标法》

5、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页脚---2013年3月19日,商标局作出“(2013)商标异字第7726号”裁定书,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微信”商标并指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项目上,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创博亚太公司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于2013年4月7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2014年10月22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4]第67139号”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创博亚太公司对商评委裁定不服,于201

6、4年11月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3月1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创博亚太公司当庭表示将上诉。在商标异议、商标复审和商标行政诉讼中,“微信”案认定的事实基本趋同:1.涉案商标的申请早于腾讯推出“微信”软件;2.腾讯的“微信”软件自2011年1月21日首次推出后,注册用户急速攀升,至2013年7月用户已达4亿,至2014年11月用户更超过8亿,大量的政府机关、银行、学校等都开通了微信公众平台,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各种公共服务;3.创博亚太公司和腾讯公司在互不知情的情况

7、下开始申请和使用“微信”,因为在2014年之前,通过公开途径在商标局网站上能够查询到的商标申请信息比实际申请日期大约滞后6个月;4.创博亚太公司申请了涉案商标,然而,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使用了该商标,因为创博亚太公司虽然开发了一款软件,且就该软件产品签订了两份业务合作合同,但一份没有实际履行,另一份合同的书面证言中明确表明相关软件产品被命名为“沃名片”,而非“微信”。创博亚太公司的理由主要有:1.涉案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腾讯推出“微信”软件的时间,当时“微信”尚未被广大社会公众熟知,不会与腾讯的“微信”产生混淆,也不可能误导广大公

8、众;2.即使令消费者产生误认,也只是损害了腾讯公司的特定民事权益,但这不属于《商标审理标准》所称的“容易误导公众”,因而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3.我国商标注册体系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应当核准申请在先的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商标局、商评委和北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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