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中归扣法律制度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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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产分割中归扣法律制度研究张平华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耀东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归扣/特种赠与/应继份/共同继承  内容提要:遗产分割中的归扣制度,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从被继承人处所受让之特种赠与,应从其应继份中予以扣除之制度。归扣制度为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继承立法所明文规定。我国现行继承法无此制度,但民间历来有此习俗,应予承认。由学者起草的两个民法典草案虽对归扣制度设有明文,但均未规定扣还。  归扣乃现代继承法中之重要制度,[1]系指在遗产分割中将继承人已于被继承人生前所受之特种赠与归入现存遗产,并于其应继份中加以扣除之制度。[2]简而言之,归扣就是归入且扣除。归扣

2、制度因此打破了遗产须是死者身后财产之限制,扩张了实质意义遗产之范围,对维护共同继承中共同继承人间遗产分割之公平合理,颇具实义。我国民间长期存在父母生前将重要财产在主要继承人之间分配,父母死亡后已分得财产的继承人就不能或应该少分遗产的习俗,此种习俗究其实质乃归扣制度。[3]中华民国民法对此规定以明文,.---[4]而我国现行继承法却未予规定,显属法律漏洞。本文拟就典型大陆法系国家继承立法中遗产归扣制度比较分析基础上,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继承编提出立法建议。  一、归扣制度之历史沿革及立法例  (一)历史沿革  归扣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该法典第183条规定:“倘父给予其

3、妾所生之女以嫁妆,并为之择配,立有盖章的文书,则父死之后,她不得再从父之家产中取得其份额。”[5]此条规定折射出人类社会最早的归扣法律思想,其后罗马法中的财产合算(collatio)承继之。财产合算是一种体现着古老衡平理念的法律制度,其最初乃针对脱离父权之子女而设,脱离父权之人,其已不再受家父权之支配,故其所得归于己。若脱离父权人参与继承,实质上他所继承的财产中包括了他权人的所得,显属不公。有鉴于此,“当由于脱离父权人的参与而使处于父权之下的人遭受不利时,便要求脱离父权者将自己获得解脱后取得的财产并入父亲的遗产,以便在共同继承人间平等加以分配。”[6]裁判官由此设立了强制脱离家父权人将

4、自己的财产提交出来,共同作为继承标的的财产合算制度,[7]系“脱离父权人的归扣”(Collatiobonorumemancipati)。随后,罗马裁判官又引入了嫁资归扣(Collatiodotis),至查士丁尼时期又确立了卑亲属归扣(Collatiodescendentis),.---[8]以此实现未脱离父权者与脱离父权者间之平等。由于归扣制度在共同继承人间的遗产分配上颇为公平合理,遂近现代以来除少数国家如墨西哥、丹麦、挪威未规定归扣制度外,多数国家均有此制度之规定,但与罗马法的立法目的不同,现代归扣制度成为一项基于对死者生前意愿之法律推定,即从法律上推定被继承人不希望给与某继承人以特

5、别的恩惠,正因如此,归扣必须尊重死者的意愿,如其明确表示归扣的范围,以及反对进行归扣,则必须尊重死者的意愿。有学者因此谓现代法上归扣制度是法律对公平以及对死者意愿尊重相结合之产物,充分体现继承事务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之转变。[9]  (二)立法例  罗马法上创立归扣制度在于维护共同继承人间利益之平衡,让死者的财产在共同继承人中得到公平而合理的分配,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现代归扣制度虽肇端于罗马法但与罗马法的立法目的不同,它是一项法律对死者生前意愿推定。近乎所有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对归扣制度加以规定。《法国民法典》第843条规定:“任何继承人,即使是有限责任继承人在参与继承时均应向其他

6、共同继承人返还其因死者生前赠与而直接或间接受领的全部财产,除了在向其赠与时即已明确此种财产属于其应继份之外的特别利益或者当时就明确是免于返还的财产外,继承人不得留置死者向其赠与的财产。”《魁北克民法典》第867条规定:“为了进行分割,各共同继承人仅需向遗产财团返还根据赠与或明示附返还义务的遗嘱自被继承人处取得的财产。”《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第1228.---条规定:“成为其父母或其他长辈的继承人的子女或孙子女,应直接或间接将其因生前赠与行为获得的财产与遗产混同,并且,除非该赠与财产或遗赠被明示优先于其他共同继承人,否则该子女或孙子女不得主张对长辈遗产的继承权。”《阿根廷民法典》第347

7、6条规定:“对赠与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必要继承人如果获得生前赠与,仅意味着其遗产份额得到预支。”第3477条规定:“直系尊血亲和直系卑血亲,不管是婚内的还是自然的,也不问是附清单利益还是未附清单利益而承认遗产,均应将死者生前赠与的财产价值汇合于遗产总体之中。此等赠与财产不管是否处于该继承人的权力之下,均应在继承开始之时计算其价值。”此外,“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173条,《日本民法典》第903条、《德国民法典》第2050条、《意大利民法典》第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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