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制度比较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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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听证制度比较研究------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行政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制度,早已被世界各国采用。我国于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一次确立了该制度。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随后,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价格法》中规定了价格听政制度。2000年1月实施的《立法法》又将听证会规定为行政法规起草中听取意见的一种方式。这两次立法规定是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在行政领域的又一次新举措和重大突破。至此,听证制度作为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制度,在我国正在向公开、公

2、正、民主的方面深入发展。然而,作为一种舶来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还不够完善。因此,本文通过对各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对比,探寻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方向,并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略表浅见。[关键词]行政听证制度基本原则听证范围听证程序行政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制度,是行政民主化的产物,它顺应了现代法治-..的要求,同时,在行政权不断膨胀的今天,为了有效控制行政权利的扩张,尤其是为了更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行政行为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行政听证制度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共同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并被各国采用。我国于19

3、96年《行政处罚法》中第一次确立了听证制度,随后又在《价格法》和《立法法》中做出相关规定。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也是我国在行政领域的一次新举措和重大突破。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说明了我国的法制建设正在向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方面深入发展,但由于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尚处于初创阶段,且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本文通过对美、日等发达国家的行政听证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提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完善与发展的几点建议:一、行政听证制度概述(一)行政听证制度的由来及其发展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听证制

4、度的核心来自于英美国家司法领域里的司法审判制度,是随着司法听证制度的广泛使用和发展逐渐移植到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中来的。听证本意为诉讼中应听取他方当事人意见的制度,也就是说法院在审查事实与法律问题时要以公开举行的方式听取证人和当事人的意见,以保证审判之公平,从而实现“公平”与“正义”。司法审判的听证制度被称为“司法听证制度”,后来司法听证制度被推广应用于立法和行政方面,立法领域中的听证制度被称为“立法听证制度”,行政领域中的听证制度被称为“行政听证制度”,不论司法、立法、行政三种制度以不同方式、不同角度实现“公平”与“正义”

5、,然而他们追求价值都是一致的。行政听证制度在制定法上的根据可追溯到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它规定:“自由原则依据国法予以审判者,不得逮捕和禁锢,也不得剥夺其财产,放逐外国,或加以任何危害。”美国在制定宪法时,秉承英国的自然公正观念,在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这条规定适用于联邦政府机关;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任何州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这条规定适用于各州政府机关。宪法上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就是公正行使权力,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

6、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所以,在英美国家,行政听证制度具有宪法性权力的主张和支持。1946年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明确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第一次把听证做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写入法律,随后又在西班牙、意大利、法国、日本等国相继制定的行政程序中引用,随着听证程序的不断发展,听证制度在西方主要国家完整建立起来。行政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可溯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后来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又发展了这一理论基础。此后,大陆法系国家又发展这一理论。我国于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7、行政处罚法》,并在该法中确立听证制度,这是我国在行政程序立法的重大突破。随后,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价格法》中规定了价格听证制度,2000年1月实施的《立法法》又将听证会规定为行政法规起草过程中听取意见的一种方式。至此,听证制度做为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制度,在我国初步建立并正式运作起来。(二)行政听证制度概念及其意义“听证”在英美称为“hearing”,即审讯或听讯,在奥地利称为“parteiengenors”,在日本称为“听闻”,在德国称为“听审”,尽管名称各不一样,意思都是给当事人以参与诉讼的机会,

8、美国将“听取利害关系”-..的意见的程序,统称为听证,日本、韩国包括中国的听证则专指以听证会形式听取相对人的意见。我国法学界对行政听证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行政听证指行政机关在立法或制作行政决定的过程中,征求有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活动,狭义的行政听政则仅指听证会,即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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