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行政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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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行政听证制度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中国行政法发展史上又一块重要的里程碑。这部法律一个最显著的特点是充分注意到行政程序制度的价值,特别是在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规定了听证程序,从而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第一次确立了听证制度。这是具有重大突破意义的规定。此后,上海、江苏等地以及许多行政执法部门都进一步制定了具体操作规则,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听证程序正在逐步走向完善。本文拟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探讨。[1]11/11德国行政听证制度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2、政处罚法》,是中国行政法发展史上又一块重要的里程碑。这部法律一个最显著的特点是充分注意到行政程序制度的价值,特别是在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规定了听证程序,从而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第一次确立了听证制度。这是具有重大突破意义的规定。此后,上海、江苏等地以及许多行政执法部门都进一步制定了具体操作规则,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听证程序正在逐步走向完善。本文拟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探讨。[1]11/11一、关于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由来的争论中国历史上有没有独立的行政听证制度?中国当代行政听证制度是直接于西方有关制度还是中国固有的制度?严格来说,这是法制史上可以考证

3、的问题,可以侧重于从史料与实证方面加以研究。而目前有关这一问题理论上的认识,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听证制度对中国来说是“舶来品”,它是当代中国借鉴外国有益的行政法制度,主要是借鉴西方听证制度的结果。西方有关听证的思想已有较长的历史,其法理基础可以追溯到英国法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法的“正当法律程序”规定以及德国等国家的法治理论和依法行政原理等,在西方不少国家早就有了包括行政听证在内的听证制度,中国的行政听证制度直接借鉴了他们的经验和制度。有学者对此观点进行了补充,认为西方传统法治理论正在发生变化,进入21世纪以来,传统的以对立和制约为核心的法治理论正

4、在转变为以信任和合作为核心的法治理论,这种理论对当代西方听证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有直接影响,[2]因此,中国行政听证制度是直接吸收了当代西方听证制度中有益的营养而形成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与中国传统优秀文化有着直接的联系,他们认为:中国在很早的时候,就有兼听则明、偏信则暗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由于中国古代行政与司法职能混一,行政听证就与司法听证混淆在一起,但它早就存在。更何况,我们党在领导中国革命的长期岁月中一贯重视调查研究,建国后人民政府在处理各种社会问题中一贯重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因此,不能妄自菲薄,否认中国历史上存在行政听证制度。他们

5、认为: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是中国固有的优秀行政文化传统的发展,是已有的行政制度的完善和发展。11/11笔者认为:应该实事求是地观察、分析问题。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应该说,直接于借鉴国外听证制度,中国历史上虽然有“兼听则明、偏信则暗”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例如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两造俱备”、“听狱之两辞”、“五听”的记载,但这些有关听证的思想专为维护君权统治所用,为官僚制度运行所用,它同现代宪政、民-主理论指导下的行政听证制度有根本区别。同时,由于中国封建体制的重要特点是司法没有独立性,隶属于行政的司法虽也运用“听其言辞”的断案方法,但从未产生过独立的行政听证制度,在

6、行政领域更没有出现过行政案件调查人与听证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律制度。行政听证制度作为当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宪政的产物,是民-主的产物,是自觉的、理性的产物,它不可能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产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长期岁月中,确实一贯强调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但同现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作为法定程序的听证制度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调查不同于听证。因此,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一方面是直接借鉴国外同类制度的结果,同时又是根据中国国情加以选择和创造的产物,或者说它同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精神相吻合。11/11首先,听证制度起源于西方的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听证在英国渊源于

7、其“自然公正”原则,这一古老原则有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一是任何人不能成为与自己有关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的辩护必须被公正地听取,亦即必须“听取另一方意见。”“自然公正”原则在英国支配各种权力的行使,因此它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一项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影响的行政决定前,必须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美国法源于英国法,美国宪法中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可以追溯到英国普通法,但它在美国有独特的地位和影响。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不仅适用于司法程序,而且扩大到行政程序,它同样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公民个人自由或财产有不利影响的决定时,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必须听取公民的意见,给他以充分陈述自己立

8、场和观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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