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瑕疵决议的效力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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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瑕疵决议的效力研究丁绍宽关键词:股东会瑕疵决议法律经济学效力撤销假设交易模型理论内容提要:文章以两个公司法案例为切入点,以法律经济学为视角,对股东会瑕疵决议的效力进行了分析,指出为促进商事交易,股东会决议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特别是对程序上存在瑕疵的股东会,不宜加以随意撤销,维护股东会决议的安定性。股东会决议是否应被撤销,应由法官根据假设交易模型理论,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妥当地做出裁判。一、问题之引入  我国《公司法》修改前后,以下两个案例引发了人们关于股东会决议瑕疵问题的广泛关注。  案例一:王某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2%股份。2006年6月30

2、日该公司准备召开临时股东会,于6月15日向各位登记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内容为决定是否分配股东的利润及变更公司的注册资金。王某于6月20日将本人的股份转让给张某。张某已经支付了部分的股款,但尚未到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该公司于6月30日-..形成股东会决议,到会股东(全体股东2/3以上)一致决定暂不分配利润,到年底再形成利润分配的方案;为了满足新工程项目的投标要求,公司的注册资金由目前的50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王某因出差在外,并没有收到股东会临时开会的通知。但通过其他途径得知后,告知张某参加。张某到会后,因其没有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公司遂拒绝

3、张某参加临时股东会。公司在形成决议后,用电话形式告知王某决议的内容,但王某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公司认为王某占公司股份的份额非常小,即使到会参加表决,也不影响决议的内容。遂没有再行通知王某参加股东会。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注册资金的登记,并参加新工程项目的投标并且中标。后王某通知张某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张某认为这个决议侵犯了其在公司的权益,遂表示不再履行其与王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并要求王某负责返还相应的股款。王某认为临时股东会召集通知的时间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日前,而公司的通知期间不够15天,其股东权利遭受公司的侵犯,遂到法院

4、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公司这次股东会决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仅有2%,其到会也不影响决议形成的结论,且该决议形成后,公司已经与他人履行相关的合同,为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宜变动。王某的股东实质性权利并没有遭受到侵害,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案例二:2004年9月21日,陈先生(原告)和王先生(第三人)、胡先生(第三人)、支先生(第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上海国电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陈先生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2月3日,陈先生与其他3位股东共同形成股东会决议,确认

5、:截止至2月3日,股东对公司实际投资增加到5183.8万元,其中陈先生占25.95%,王先生、支先生、胡-..先生各占36.23%、28.37%、9.45%。2005年12月始,王先生、支先生、胡先生与陈先生要求公司按照各股东实际投资确认出资份额发生争议。2006年11月22日,胡先生向陈先生发出提议,于12月20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函,由陈先生本人于11月24日签收。2006年12月3日,第三人胡先生以未收到原告召集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原告不履行职责为由,由其作为公司监事按公司《章程》规定负责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通知原告于同年12月19日参加公司临

6、时股东会,表决内容与11月22日提议召开股东会函中的内容一致。该函件由陈先生之妻、在公司任职的叶女士于当月4日签收。同年12月19日,王先生、支先生、胡先生召开股东会,在陈先生缺席的情形下,通过决议,决定免去陈先生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职务,推选王先生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修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及各股东的出资比例。  陈先生认为,2006年12月19日的股东会通知未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前15日通知股东,有违程序规定,遂向法院要求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股东会决议形成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并不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实质规定,原告陈先生主张撤

7、销股东会决议的诉求缺乏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陈先生要求撤销第三人支先生、王先生、胡先生以被告上海国电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于2006年12月19日形成的“国电股东会(2006)第1号、第2号、第3号股东会决议”的诉讼请求。  -..上述两个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召开股东会时,如果召集程序存在瑕疵,比如股东会召集通知时间不符合法律或章程约定、某个股东被遗漏通知从而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等,是否必然导致股东会决议被撤销?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的理论基础何在?如果当事人申请法院撤销有程序瑕疵的股东会决议,法官裁量是否驳回时,其赖以进行判断的法理究竟应当如何发现?  

8、二、股东会决议的性质及其效力  股东会的决议,在本质上是一种多方法律行为,在传统民法理论上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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