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效力的法律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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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兵原创#股东会决议效力的法律分析(一)(2015-10-1211:58:36)转载▼一、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四种情形参照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理论,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判例,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分为如下种类:(1)按照是否形成合意(即区分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分为成立和不成立两类;(2)成立的股东会决议按照是否生效,区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类;(3)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按照其效力是否存在瑕疵,分为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和不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即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实际有四种情况:不成立、成立但无

2、效、成立但可撤销、成立且有效。根据上述分类,司法实践中,关于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三类: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股东会决议是否可撤销。二、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判定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但按照我国民法的相关理论,“作出股东会决议”这一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的条件为: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意思表示真实;C、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中C项条件属于股东会决议。1。无效的情形,详见本函“无效股东会决议的判定”部分)。因此,除C

3、项条件外,“作出股东会决议”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主体适格(即由股东会作出且在股东会权限内)、意思表示真实(即真实意思表示是作出股东会决议)的条件。根据上述条件,司法实践中,不成立的股东会决议主要有以下两类,共五种情形:(一)主体不适格的股东会决议1、未召开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法律规定可以不召开的除外)(1)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4、2)法律规定的含义根据上述《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职权的方式为召开股东会,未召开股东会而形成股东会决议的,应当认定为并非股东会在行使职权,而是股东个人在行使职权。当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2。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属于例外情形。因此,除有限公司的股东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外,其他情形要作出股东会决议,必须召集股东会(但股东会的召开形式不一定为面对面会议)。若未召集股东会的,该等股东会决议作出的主体实际并非公司的股东会,应当认定为不成立的股东会

5、决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实际支持了该观点。其认为未召集股东会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是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未成立的股东会决议当做无效处理,该类决议的性质实际是未成立的股东会决议。(3)相关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第9期刊登的“张某某诉江苏万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万某、吴某某、毛某某股东权纠纷案”的裁判要旨载明:“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会议决议,应当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未经依法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会议决议,而是由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虚构公司股东会议及其会议

6、决议的,即使该股东实际享有公司绝大多数的股份及相应的表决权,其个人决策亦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申请确认虚构的股东会议及其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3。该案中,股东会决议实际是不成立的股东会决议,但由于我国法律对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均参照股东会决议无效处理。2、并非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按照我国民法的相关理论,“召集股东会”这一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其有效的条件同样为: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意思表示真实;C、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

7、利益。由于“召集股东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其有效的要件实际为A、B两个,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因此,认定一个会议系股东会的基本标准为:A、股东会由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的人召集;B、意思表示应当为召集股东会而非其他。(注: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还需遵守出席人数的规定。)(1)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

8、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4。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法律规定的含义由于并非股东之间的所有会议都系股东会,因此,股东会决议作出的主体适格,即必须是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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