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国刑法中犯罪过失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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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英国刑法学中犯罪过失的处罚根据——兼论犯罪过失的标准李居全*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内容提要:英国刑法学对于犯罪过失的处罚根据,存在着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不同的学说。否定说从心理责任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在犯罪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没有认识等心理事实,不具有可罚性根据;而肯定说则从社会责任论的立场出发,认为犯罪过失的根据在于不履行全体社会成员所分担之责任。英国刑法学关于犯罪过失的标准经历了从客观说到主观统一说的发展过程。本文从责任的根据是客观的这一理论基础出发,对英国刑法学中以心理责任论为基础的否定说进行了否定,对以社

2、会责任论为基础的肯定说进行了肯定,同时指出肯定说强调责任能力,忽视社会义务,有偏离社会责任论倾向的缺陷,并论述了英国刑法学的所谓主客观统一的犯罪过失标准的学说,实际上就是具有合理根据的客观说。关键词:过失根据标准一、英国刑法中犯罪过失的立法实践和发展趋势从英国的刑事立法、司法实践来看,过失犯罪很少被直接、明确地定义为过失。在普通法中,唯一的过失犯罪称为非预谋杀人罪(manslaughter);成文法中的过失犯罪通常也不用“过失”这样的字样来定义,过失的刑事责任是通过以下机制适用的:参见PeterMurphy主编:Bla

3、ckstone’sCriminalPractice,Blackstone1999年第9版,第27-28页;MichaelJ.Allen著:TextbookonCriminalLaw,Blackstone1995年第3版,第84-85页。(一)在犯罪定义中使用“过失”的同义语。最明显的犯罪是1988年《道路交通法》(theRoadTrafficAct)第3条(s.3)规定的“不注意驾车罪”(drivingwithoutduecareandattention)。其次,1985年《中毒物品(供应)法》[Intoxicatin

4、gSubstances(Supply)Act]第1条(s.1)规定:提供管制药品以外物品(a)给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确信为18岁以下者;或(b)给(ⅰ)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确信(ⅱ)为18岁以下者的代理人,且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确信该物品或其烟、气可能被18岁以下者为致中毒而吸食的,是犯罪。该犯罪规定中的最低责任要素就是“有合理理由确信”。被告实际所确信之内容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理性之人在同等条件下所确信之内容,因此这里责任之最低根据就是过失。(二)被告犯不合理之事实认识错误仍然构成犯罪的司法裁判。尽管被告因过失地确信他并非犯罪的事

5、实而主观上是无辜的,但被告仍然被认定构成犯罪,因为理性之人是不会犯同样的认识错误的。在这种情况下,过失并不直接就是该类犯罪定义的要素,而是一种限制条件,其相反情况就是具有同样效果的犯罪阻却事由。(三)国会直接要求认识错误要有合理理由,如1956年《性犯罪法》(SexualOffencesAct)第6(3)条[s.6(3)]规定的“年轻人”.---之犯罪阻却事由。根据该法第6(1)条之规定,男子与不满16岁女子进行非法性交则构成犯罪,但根据该法第6(3)条的规定,行为人24岁以下,此前未指控犯类似犯罪,且有合理理由相信被

6、害人为16岁以上的,可以阻却犯罪。如果行为人相信被害人为16岁以上的理由不合理,则说明具有过失,就不能阻却犯罪。对有些犯罪客观要件之次要要素(subsidiaryelement)的认识错误,也必须有合理理由,如1956年《性犯罪法》(SexualOffencesAct)第19(1)条[s.19(1)]规定,以使与多个或特定一个男子进行非法性交为目的,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使不满16岁未婚女子脱离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监管的,构成犯罪。但该法第19(2)条规定,如果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被害人已满16岁的,则可以阻却犯罪。也就是说

7、,如果行为人故意使被害人脱离监管,且具有使其性交的目的,那么在被害人年龄这一次要要素方面只需有过失,就足以构成犯罪。类似的犯罪还有重婚罪等。(四)是在严格责任犯罪中适用“无过失”之阻却事由。在有些严格责任犯罪中,法律规定,如果被告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就能阻却犯罪。如1968年的《商品说明法》(TradeDescriptionsAct)规定了很多犯罪,对于这些犯罪的起诉无须证明被告的罪过,被告罪过有无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如果被告能证明自己无过失就可以阻却犯罪。1971年《药品管制法》(MisuseofDrugsAct)

8、第28条所规定的持有管制药品罪(offenceofpossessingprohibiteddrugs)的起诉也是如此,只须证明被告持有该物品,无须证明被告知道该物品是被管制药品。然而如果被告能证明(举证责任在被告)他既不知道,又不怀疑,也没有理由怀疑该物品是被监管药品,他就不会承担责任。尽管起诉无须证明必要的罪过,但实际上,在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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