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邦五金员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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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BANG诚邦五金员工手册厂训:整理、整顿、清扫、清洁教养、纪律、效率、品质-. .第一章第一条目的此员工守则及介绍本公司之一般工作情况及规则,从而协助新员工能尽快了解本公司的政策,使能充分地发挥员工之职责及技能并以忠诚态度处之,再配合本公司所具备之条件,使其达到预期的工作目标,并实践本公司日益扩展之期望,因而亦令各员工有更多的晋升机会及更理想的工作环境及待遇,在此谨祝各位工作愉快、步步高升!为维护公司营运作业正常的管理,使本公司从业人员有所遵守特订立本规则。如无规定者,得另行处理。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司从业人员招聘、任用、解雇、奖罚、考勤、出入厂、工伤及住宿之管理、悉依本规则之规定。第二章第三条人员招聘一、各用人部门因人员编制不足须增补人员时,得提出《人员增补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呈经理核准后交人事部公开招聘或以最有利的方式招聘。二、招聘之新进人员需经人事部之筛选,技术人员须经相关的技术考核,以决定是否录用。三、非公开招聘之人员必须经经理决定是否录用。四、组长以上的管理人员必须呈报总经理审核。第四条填写及缴验之资料1、人事资料档案-. .1、身份证2、经历及学历证件3、正面半身1寸照片五张4、保证所填写之资料必须真实的,已录用如发现虚假的,一律不给予录用,并即时开除或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五条任用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都不得任用为本公司从业人员1、未满18岁2、有前科者或经法院判刑或正在通缉者3、品性顽劣经本公司解雇、开除者4、本公司辞职后不到半年者,特殊情况须经理以上批准。5、吸毒、嗜赌及斗欧有记录者6、参加帮会、结党营私者7、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者第六条试用、任用一、新进人员皆须七天之职前教育训练,教育训练期间不计工资,但厂方提供住宿及伙食。二、训练或试用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签报辞退。1、被记小过(含)以上者2、旷工者(须再记小过一次)3、病假(工伤除外)累计达2日者4、不能胜任者5、如有以上情况,直属部门主管如未执行者,记警告一次。-. .第三章第七条:服务守则凡公司从业人员均应互相关爱,尊重人格,诚恳相处,遵守下列诸守则:一、遵守一切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认真工作,提高品质与效率。二、接受各级主管之合理指挥及监督,并有提供工作心得及改善意见之义务。三、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之职务。四、不得对外泄漏本公司之机密。五、平日言行,应诚实廉洁,不得有放荡、治游、赌博等足以损害公司名誉之行为,更不得擅用公司之名誉,招摇撞骗及敲诈。六、应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与素质,养成爱惜公物,维护环境卫生,勤俭节约等良好习惯。七、执行职务,应予每日下班之前处理完毕,所有工具收拾清楚,如遇发生紧急事件,接奉公司通知时虽非上班时间,亦应遵照办理,不得推诿第八条保证一、新进人员入厂,须缴培训金50元二、本培训金经职前教育训练,试用期满一个月后,如未发现有任何弊端后退还,解除保证责任;如有试用期间离职者,则培训金全部扣除作为培训费之抵偿。第四章第九条奖罚种类从业人员奖罚之种类如下:-. .一、奖励:分为大功、小功、嘉奖三种二、惩罚:分为开除、解雇、大过、小过、警告五种奖惩罚大功小功嘉奖大过小过警告金额(元)3001003030010030记嘉奖(记警告)三次等于记小功(记小过)一次,记小功(记小过)三次等于记大功(记大过)一次。第十条奖励一、从业人员有下列事件之一者得予“记大功”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采用后成效卓越者。2、对于舞弊或有害本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举发或防止而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者。3、遇非常变故随机应变措施得当或不顾自身安危,勇敢救护而保全人命或公物者。4、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提高产品品质,降低成本有显著成效者。5、其他类似之行为。二、从业人员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得予“记小功”。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进展或改革成效者。2、执行随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表现优异者。3、检举重大违规或损害公司权益事项者。4、主动积极参与救援工作有功者5、其他类似之行为。三、从业人员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得予“记嘉奖”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责,能为从业人员楷模者。-. .1、领导有方,使业务进展有相当成效者。2、参与救援工作,精神可嘉者。3、克尽职责,全年度内各项业务未出任何差错者。4、其它类似之行为者。第十一条惩处一、从业人员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得予“开除”,开除第指无薪辞退。案情重大者,得送公安机关究办。1、泄漏业务上或技术上之机密,致公司严重受害者。2、故意损坏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公司之物品,致公司受重大损害者。3、盗卖公物或挪用公款者。4、利用职务之便要求或收受金钱物品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者。5、假借公司名誉在外欺诈,招谣撞骗而损害公司名誉者。6、因暴行协迫或有其他名誉之违法行为者。7、造谣惑众,影响工作或煸动他人怠工或罢工者。8、对于公司经营者,主管及主管之家属,主管之代理人或其他同仁,恐嚇威胁或实施暴力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9、仿冒主管签字,盗用印信者。10、于明示禁火区内引火者。11、有偷窃行为者。12、其他类似之行为者。二、从业人员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得予“解雇”,情形较重的得予记大过后执行。1、所报身份资料与其真实身份不符者。-. .1、未遵守上司之命令或违犯安全规则而引起重大事故者。2、厂内斗殴情形严重者。3、连续旷工达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达5日以上,年累计达十二日者。4、未经许可兼职或经营与本公司相同性质事业者。5、公开损毁公司之名誉及信用者。6、携带违禁品进入厂区者。7、在厂区制造或持有凶器者。8、未经许可,任意集会或张贴广告,散发传单者。9、一年内违犯厂规记大过满三次者。10、参加非法组织者。11、向公司请假而往他处工作者。12、怠工停工者。13、妨害风化,伤风败俗之事情者。14、其他类似行为者。三、从业人员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得予“记大过”。1、故意或重大过失使业务有显著阻凝者。2、遗失经营机件或器具帐簿、传票或其他重要物品者。3、污毁公共设施或擅自涂改文件或撕毁公司重要文件者。4、发现危害公司安全,不即速报告而任其发生者。5、搬弄是非、制造团体不合和传播不实之谣言影响工作情绪者。6、因疏忽或督道不周致发生重大灾害或生产损失者。7、伪造出勤记录,伪报产量者。8、上班中卧睡者。-. .9、拒绝听从主管或管理人员之合理指挥监督,经劝道仍不听从者。10、未经经理核准私自带人住宿者。11、在厂内赌博者。12、在非夫妻房同居者或非夫妻同居者。13、未经核准外投宿者。14、其他类似行为者。四、从业人员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得予“记小过”1、因疏忽或监督不周致发生损失者。2、滥用职权者。3、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物品、设备、教唆或帮助他人为之者变同。4、未经许可进入禁止进入之场所者。5、在职务上欺诈公司或怠慢工作者。6、载货电梯,叉车上载人者。7、私自调换床位或串房住宿者。8、不按规定办理出入厂手续而强行出入厂者。9、工作时间闲逛者。10、在公司内口角或喧哗扰乱秩序而影响生产者。11、不参加月会者。12、在集体宿舍烧煮、烹饪或私接电源及装接电器者。13、晚上超过12:00归厂者。14、代人或托人打卡者。15、佩戴他人厂证或借厂证给他人使用者。16、伪造厂证者。-. .17、其他类似行为者。五、从业人员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得予“记警告”1、工作时间中嘻戏或阅读与工作无关之刊物者。2、上班中做与工作无关之事或擅离职守者。3、因业务上之疏忽致发生过错者。4、讲习、受训无故缺席或不按时缴交心得报告者。5、无故不穿厂服,不戴厂证者。6、不注意公共形象者(如穿拖鞋进入厂区,裸背到公共区域等)。7、不爱护环境及卫生者(如攀折花木、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等)。8、其它类似之行为者。六、其它情形1、本规则无规定者可据情形作适当奖励或罚款处理。2、因疏忽而造成损失需负赔偿责任。3、在厂区内吸烟罚款300元。4、偷窃者除予“开除”外,得掛牌示众拍照寄给其当地政府及其亲属,另送公安机关法办。第十二条奖罚互抵规定从业人员同年度内之奖惩(开除和解雇外)得予抵销,即大功一次抵销大过一次,作类推。第十三条奖惩办理从业人员如发生应奖惩事项时,应由部门主管核准后送人事部以《奖惩公告》公布,行政处罚由经理核准后比照办理。-. .第五章考勤第十四条打卡一、常日班人员每日上、下午、上、下班各打卡一次如有加班时,加班前后各打卡一次。二、轮班人员,每日上班及实际下班(含加班)时,各打卡一次。三、从业人员因公出差无法于前述时间打卡时,得于翌日或公毕回厂呈主管经理核准签卡,否则以旷工论。四、确依规定时间上、下班而忘记打卡者,最迟得于翌日前交主管或经理核准签卡否则以旷工论。五、打卡上班后不到勤者,除记大过一次处分外,当日以旷工处理。第十五条迟到或早退一、凡于上班时间开始后五分钟(含)以内出勤者,以迟到论,上班时间终了前五分钟(含)以内下班者,以早退论,迟到或早退者每次罚十元,迟到或早退超过五分钟者,均应请假,未请假者,除警告一次外,以旷工论;旷工以1小时为最小单位,如不足1小时以1小时计。二、旷工之薪资依其应实际工时数之三倍减。第十六条请假一、依规定应出勤而未能出勤者,均应请假。二、从业人员之请假,依下列规定办理。1、请假应于事前填具(请假单)呈请核准后为原则,公伤假、病假未及事前请准者,得限于次日补办,病假需出医院证明。2、未办请假、休假手续而擅离职守者,假期已满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 .3、工伤假以一周为限(最长请假单位),一周后仍不能工作者得续假,否则以旷工论。工伤人员须每日回厂报到。4、七天以上为长假(年假除外)最长假不得超过20天,每人每年只能请一次长假,服务不到一年者不得请长假,凡请长假者,得有职务代理人,凡无代理人者,公司得于此期间解除其职务。5、请假以1小时为最小请假单位。三、请假核准权限。1、非长假由主管核准。2、长假由经理核准,并上报总经理。3、管理人员(领班、主管)之请假由经理核准并上报总经理。四、所有请假(工伤假外),均属停薪留职不计发薪资。第六章解职第十七条当然解职从业人员在职期间死亡者为当然解职。第十八条自动离职从业人员在职期间未请假不出勤达3日者为自动离职。第十九条辞职一、从业人员因故不能连续服务时,应填具《员工辞职申请单》并依下列时间提出申请:1、会计、采购、业务、领班、主管级一个月前。2、其他人员于十五日前。二、从业人员填妥《员工辞职申请》后,依规定核准权限核准,并办妥职务移交,离职手续办完后方可离职,未按规定办理者,其薪资暂予保留。-. .第二十条辞职核准权限一、领班以下由主管审核,经理批准。二、管理人员领班以上由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第二十一条开除与解雇从业人员凡触犯本规则之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者,得予开除或解雇,并责令其于当日内办妥移交及离职手续。第七章工伤第二十二条工伤投保一、各单位应按公司规定及时给有关人员投保,未办理投保者,不得调派危险工种作业。二、公司于每月二十八日向保险所办理投保手续,各单位得于此前将本单位投资料报人事部。第二十三条工伤发生后之办理一、工伤发生后应及时将作者送工伤部门指定医院治疗。二、各单位应及时向人事部通报工伤情况并于二十小时内将工伤报告呈报人事部。三、工伤者伤势较重于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时,各单位得派人护理。第二十四条薪资与补助一、工伤经医生诊断应给予休息治疗的,期间薪资按每月元给付,生活费按每日元(住院期间)报销,非住院期间按每日元补助。二、工伤护理人员之薪资按每日元(本公司员工),元(非本公司员工)给付,生活费统一按每日元给予报销。-. .三、交通费按当时公交车费标准报销。第二十五条所有工伤报告必须如实填写不得捏造事实,否则一经查实,则所有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八章出入厂区和生活区第二十六条一、从业人员(管理干部除外)非上班时间禁止进入或逗留厂区,上班人员非用餐时间禁止进入生活区。二、禁止携带零食、饮料、水果、香烟进入厂区。三、禁止拾违禁品进入厂区与生活区。四、出入厂门应服装仪容整洁并佩厂证于左胸上,以资识别。五、从业人员出厂门如有携带个人物品,应开具同室三人以上签字的《行李外出单》并接受保安检查,如携带公物外出,应开具经理核准的《物品外出单》经保安查验无误后方可外出。六、从业人员因公外出时应填具《从业人员外出单》经主管核准或持经理《派车单》方得出厂,从业人员上班时间内因私事外出得请假。七、辞工、解雇、开除人员须有人事部发出的《员工出厂准许单》由保安执行其离厂。第九章附规则第二十七条厂服的分发,服务公司第一年由从业人员自行承担费用,第二年开始由厂方负责费用。每年分发夏装2件,冬装2件,中途遗失及更换由从业人员自行承担费用。-. .未满一年者,如中途辞职或解雇,得一次性缴交费用。第二十八条暂住证的办理厂方给予统一办理暂住证,费用推销在每人每年工资中逐月扣付,如中途辞职或解雇,得一次性从工资中扣出。第二十九条本守则于一周后每人分发一本,离职时缴回,未缴者扣款50元。第三十条本规则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201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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