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税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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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被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或个体采矿者)与国家之间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即采矿权人依法享有采矿权利,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同时要承担支付相应的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种类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矿政建设与改革要坚持开放精神——访原地质矿产部副部长张文驹2009-01-06信息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冬日的一个

2、下午,记者采访了原地质矿产部副部长张文驹。老人依旧健谈,依旧思维敏捷,视野宽阔,思虑精深。张老一直关注地质工作和矿政管理改革,近年来更多地深入探讨了矿政管理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早在2000年,他就撰文指出,矿产资源属于实物性财产,它的产权制度建设,完全适用物权理论和立法原则,当时,离我国《物权法》公布施行还有七年。张老首先向记者介绍了国内外矿业法制建设的情况。接着,谈了他对矿产资源和矿权性质的看法。他说,矿产资源是实物性财产。那么,什么是财产呢?有四个条件:对人有用;具有稀缺性(所以才会出现争夺财产的事);价值能够用货币计量(所以财产或财产权

3、才有可能进入市场交易);是人的“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所以才有财产转让和继承制度问题需要研究)。事物是否具有财产属性,除上述四个条件外,无需再附加任何多余的要求。一无需强调来源——不管是人造的还是天生的;二无需强调存在形态——无论是实物形态还是知识形态。自然,不同来源和不同存在形态的财产,其产权制度建设原则会有很大的不同。指向实物性财产的权利,只能是物权。把探矿权归属于“知识产权”的说法是讲不通道理的。张老说,“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是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极为重要的理论创新

4、和制度创新内容之一。《决定》认为,这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而建立健全矿产资源产权制度,也应是完善矿业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矿业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这样,就必须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都明确地回答好以下问题:矿产资源是不是财产?是什么性质的财产?指向这一财产客体的权利(财产权)都有哪些?是什么性质?归属于哪些主体?之后,他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建设”为主线,回顾了我国1986年第一部矿产资源法公布施行以来的历史,回答了记者提出的有关问题。1986年公布施行的《矿产资源法》,是从计划经济

5、走向市场经济的重要步骤记者:请你回顾一下第一部《矿产资源法》诞生的背景,你怎么评价第一部《矿产资源法》的意义?张文驹:第一部《矿产资源法》是1979年着手起草的,我1985年10月才调到地质矿产部机关,没有机会参与这部法律的起草工作,不可能有亲身体验。只能依靠在基层学习到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加上后来对于历史资料的研究,才形成了后面的一些间接的认识。....怎么看第一部矿法出现的意义?我认为,这是孙大光部长主持工作时高瞻远瞩的一步棋。地质部1979年恢复,同年成立了矿产资源法起草办公室。1982年地质部改为地质矿产部,第二年各省级地质局改为

6、地质矿产局。孙大光同志主持工作时期,大家看到了他的许多突出政绩。单从矿政建设上说,有两件大事值得大书一笔:一是矿法起草;二是地质部改成地质矿产部,各省级地质局改成地质矿产局。地质部和省级地质局改名的意义,不仅仅是机构名称的改变,而是标志着地质矿产系统社会身份转化的起步。在当时和后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少人不理解这一点,还是按地质部的思路办事,发生了许多无谓的争论,例如是以履行政府行政职能为主还是以管理本部门直属队伍为主,是实行政企政事分开还是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等等。从本质上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地质部只是一个事业集团的首脑机关,基本任

7、务是率领直属队伍,从事找矿以及其他地质工作。而当时涉矿的工业部门,身份也只是企业集团的首脑机关,或者说是一家大公司的总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任务是直接组织生产,政府的各个部门管理着自己直属的那一块,调动人、财、物,组织供、产、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是管社会的,这是重大的区别。可是,没有了“人财物供产销六统一”的传统手段,还要把事情管好,这就需要另一套本事和条件。将地质部改为地质矿产部,着手矿法起草,两项措施相辅相成,一个是确立社会管理者的主体地位,一个是创造新的工作方法——依法行政。1986年公布施行的矿产资源法,我认为是非常重要的

8、一部法律,它是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第一部矿法,也是地矿系统从部门管理转向社会管理的重要条件,它尽管还不完善,但绝不应贬之为计划经济的产物。记者:在立法思路上,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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