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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1
《论产险公会理赔分析案例汇编之谬误》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論產險公會理賠案例彙編之謬誤—兼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草案第29條」妥適性發表人:江聖元台北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卅日-..論產險公會理賠案例彙編之謬誤—兼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草案第29條」妥適性壹、前言民國88年9月7日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產險公會」)汽車保險委員會第49次會議,針對「保車CC-051為上大通運有限公司所有,由董金富駕駛,因該駕駛酒醉駕車,並涉嫌闖紅燈肇事,致受害人死亡,本公司依強保法賠付120萬,並取得追償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7條明示「
2、加害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加害人求償」,僅可向『加害人』,即駕駛人求償。可否依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侵權行為責任之規定要求車主負連帶賠償之責?」進行討論。本案參考車險委員會88年9月1日強制險專案會議意見,決議「可依民法第188條要求僱用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摘錄自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92年10月29日發佈。。本決議沿用至今,惟其內容是否正確?對保險實務有何影響?近期本法修正草案提出後,是否將改變類似案件的處理結果?而此修正草案內容是否妥適?以下首先說明相關條文之立法意旨與沿革,其次分別從學理及實務整理本
3、案分歧的看法,筆者將在相關文獻的基礎上,分析問題的癥結,最後提出建議。貳、立法意旨與沿革本文涉及本法27條及民法第188條二條文之討論,茲簡述其立法意旨及沿革:一、本法第27條規定(一)現行條文「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加害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給付保險金,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加害人求償: 1、酒醉…而駕車者…。」本條規定之意旨,在於「被保險人或汽車使用人之惡意行為在一般保險均除外不保,惟本保險係政策性保險,為保障受害人,本條規定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給付保險金,同時賦予保險人向加害人求償之權力,以玆平衡。
4、」產險公會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及業務參考資料彙編,頁50,產險公會發行,民國92年8月初版。-..(一)修正條文草案行政院民國93年5月26日提出本法修正草案,其內容如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其修正意旨與本文有關者,在於「本保險不應因被保險人之不正行為而致受害人不能獲得理賠,仍應由保險人先對受害人給付後再
5、向被保險人代位求償。惟為凸顯被保險人之行為與汽車交通事故間之因果關係,並參酌修正條文第33條代位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序文。」二、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本法立法意旨「受雇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蓋因故意或過失加害於人者,其損害不問其因自己之行為,抑他人故也」,其
6、所課予僱用人之連帶責任係替代責任,以保護被害人之利益,侵權行為人仍為受僱人,並非僱用人。參、學說整理本案例中,保險人依本法第27條之規定向加害人求償時,可否同時「依民法第188條要求僱用人負連帶賠償責任」?除產險公會的案例彙編持「肯定」見解外,學理及實務是否仍有其他意見,茲彙整如下:一、肯定說江朝國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頁276,智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民國88年8月初版;謝宗穎著,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保險人之免責範圍,頁158,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88年7月;林森洋等七人執筆,汽車保險,頁181~182,財團法人
7、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發行,民國92年6月修訂1版。:-..「本法屬責任保險體系,若保險人於任意責任保險中本不須賠償之項目,因本法為保障受害人之目的,強行規定保險人對受害人仍應負賠償之責,且賠償義務人亦因而同免責任時,即應同時賦予保險人對同免責任之賠償義務人,行使保險代位之權利,始稱公平。」江朝國著,前揭書,頁276。,此所稱之「其他賠償義務人」,即指僱用人(民法第188條)或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87條)而言。二、否定說:解釋論上,因本法對「加害人」已有定義,且本條文規定保險人並不得對其他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如僱用人、受僱人等求償江朝國著
8、,前揭書,頁276;謝宗穎著,前揭論文,頁158。。一、保險實務意見筆者曾口頭詢問國內數家產險公司理賠人員,多數人員通常援用本案例之建議,持肯定之意見。另分析保險人對於相關訴訟所提之理由,其論點多逕依本法第27條及民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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