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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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2017年度市县工作责任书一、责任主体宁波市人民政府。二、任务时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三、工作任务(一)深入开展“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1.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和其它各种非法行为。(1)继续高压严打涉渔“三无”船舶。深入开展涉渔船舶建(修)造厂(点)联合巡查,有效预防非法建(改)造渔船行为,加强对跨地区修造渔船和建造出口渔船的监管;组织常态化的清港、海巡联合执法检查,密切追踪外逃、藏匿涉渔“三无”船舶,严格转用养殖、休闲渔船监管;对新发现的涉渔“三无”船舶发现一艘、取缔一艘,实行责任倒查,坚决防止其死灰复燃。(2)全面加强幼鱼保

2、护工作。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的决定》及相关配套制度,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巩固深化渔业、市场监管、经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海警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非法捕捞、收购、销售、转载、使用幼鱼等行为。(3)全面落实新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严格执行257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休制度和我省2017年海洋禁渔休渔通告,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固化“以乡镇为单位、村社为单元”的“定人联船”制度,从严落实开捕渔船“检查一艘、放行一艘”要求;切实加强捕捞、运输、销售、加工和渔需供给全产业链监管,陆上重点严把渔获物市场进入关和充冰、

3、加油补给关,落实渔获物进场索票索证制度,海上、港口重点监控渔运船、异地休渔渔船和外省籍渔船,依法严处违反伏休规定行为。(4)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和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活动。行政执法、海警、公安(边防)、检察等单位加强合作,形成合力。海洋与渔业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海警、公安(边防)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院备案;海警、公安(边防)部门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公、检、法部门处理或裁判结果及时通报海洋与渔业部门。2.深化“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全面开展整治核查核准工作,完成“船证不符”渔船(“套牌”渔船)整治核查1379艘;制定并实施备注功率渔船分年度消化计划,采取暂缓发放渔业生产成

4、本补贴、翻倍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措施,促使备注功率渔船尽早、彻底整改到位;严格实施备注功率渔船“多休减捕”;进一步优化和推广标准船型,规范渔船建(改)造管理;组织开展渔运船、省内“失管”(两不管)渔船、省外挂靠渔船和内陆跨区域作业渔船专项整治;对新产生的“套牌”渔船一律按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坚决杜绝新“船证不符”257渔船产生。3.全面开展禁用渔具整治。全面实施“滩长制”,划片包干清除滩涂、港湾地笼网、滩涂串网和违规张网,取缔违禁渔具10520顶·张(含市本级200顶·张)、整治密眼囊网1900张;开展渔船证网大排查,加强进出港渔船携带渔具检查和常态化海上巡查,规范台账记录,开展

5、“大清网”专项行动,从严查处携带、使用“绝户网”和擅自改变作业类型行为;分片排摸和动态监管渔具生产、销售厂(点)情况,联合开展打击制销违禁违规渔具专项行动,从严查处制售违禁违规渔具行为。4.稳步推进海洋环境污染整治。(1)严管入海排污口。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核实、建库立档和规范认定工作,定期开展执法巡查,对48个入海排污口开展日常监测,严格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行为,确保入海排污口基本实现稳定达标排放。(2)严控海洋船舶污染。组织制定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海事、港航、渔政渔港监督、环境保护、城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

6、确保含油污水、垃圾上岸处理。(3)加强水产养殖管理。指导县(市、区)编制(修订)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推广生态养殖模式,推进减排减药,推广应用配合饲料养殖面积7000亩、海水养殖标准网箱11500只;加强养殖滩涂用药管理,开展重点257季节巡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农药清滩行为。(二)强力推进捕捞渔民减船转产1.扎实开展“双减”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实施减船减产工作,做好2016年已签订减船转产协议的渔船拆解及减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制定并上报2017年减船减产实施方案,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控制在588656吨(含开发区65吨)以

7、内,压减海洋捕捞渔船163艘、总功率20767千瓦,在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所辖县(市、区)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控制数、海洋捕捞渔船和总功率压减数可由各市按实际情况统筹调整并报省协调办备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海洋渔业产出控制新模式,开展限额捕捞管理试点。2.加快推进转产转业。整合政策资源,通过财政金融、用海用地等政策倾斜和提供技能培训等公共服务,鼓励渔民转产转业、抱团创业,引导渔民实现就近转移。积极开展“渔业转型发展先行区”创建活动,积极推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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