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8587872
大小:28.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12-11
《被告人黄XX因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要件而不构成贪污罪.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被告人黄XX因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要件而不构成贪污罪 案情摘要: s市电石厂是1958年建厂的集体企业,黄xx于1970年进入该厂当工人,1988年被职工选举担任厂长职务,但选举结果又由s市八八区公所以文件的形式下发一个《任免通知》,《通知》主文是“区政府同意:黄xx同志任电石厂厂长”。1995年黄xx又被s市劳动人事局招聘为国家干部,同年被中共s市八八区街道办事处委员会任命为党支部书记。黄xx在任厂长期间,为解决厂里经营资金短缺的困难,多年来不断由其妻出面向亲戚、朋友借款,至2004年累计本金达74万元,因无
2、力偿还,2004年经领导班子研究以该厂的四间临街门面房抵偿了该债务。2005年有人告发黄xx有经济问题,中共s市八八区委纪检会委托评估单位对已经抵偿债务的四间门面房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60万元,纪检会认定差价部分被黄xx个人贪污,将案件转至l区检察机关。l区检察院受理后,四间门面房的受让人对纪检会委托评估的评估价额提出异议,并委托另一家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结论为69万余元。检察机关又委托一家评估单位再次作出评估,结论为96万余元。检察机关遂以其委托的评估单位的评估结果为据,认定差价部分为黄xx侵占,并以贪污罪提起公诉。
3、本文对评估价与抵偿价的差额部分能否直接作为认定贪污数额这一问题不作评论,仅以黄xx的身份是否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起诉书》指控的贪污罪的罪名能否成立作一论述,以与诸位同仁切磋。 关键词: 集体企业非国有企业委派招聘干部党支部书记 一、《刑法》对贪污罪犯罪主体规定的演变。 79《刑法》关于贪污罪的主体范围,按照该《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款规定:“
4、犯前款罪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第三款规定:“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第一款罪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理”。很明显,79《刑法》还没有把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纳入到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到了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即此时才把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
5、工作人员一起都纳入了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但到了97《刑法》出台后,在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又修改成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二款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即又把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排除在了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之外。由此就明明白白的告诉我们: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在1997年《刑法》生效后就不再是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了!
6、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刑法》规定的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关系(异同)。 所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规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所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依据该条第二款规定,“是指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7、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而《刑法》中有关“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规定,是《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里的“非国有公司、企业”的确切含义——即其内涵是什么?笔者没有见到相关的论著。但依
8、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第二项“……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