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论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ID:34291229

大小:43.51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3-04

论贪污罪的构成要件_第1页
论贪污罪的构成要件_第2页
论贪污罪的构成要件_第3页
论贪污罪的构成要件_第4页
论贪污罪的构成要件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论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内容提要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市场经济的确立及发展,传统意义的贪污罪也面临巨大的挑战,越来越不能适应新情势的发展需要,因此,对贪污罪的重新剖析,归纳以使其能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就显得特别重要和及时。本文从贪污罪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中的巨大危害入手,针对贪污罪的构成要素做比较全面的论证,以求对贪污罪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贪污罪从概念上说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

2、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中贪污罪不仅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正处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贪污犯罪的有增无减,严重败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党和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因此,对贪污罪进行深入研究,以完善贪污罪立法,就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切。一、贪污罪的主体贪污罪主体的认定,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刑法理论12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犯罪主体要件是犯罪构成其它要件乃至犯罪构成整体存

3、在的前提条件,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的基础。贪污罪的主体在贪污犯罪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贪污罪的主体,对于正确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对贪污犯罪量刑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我国贪污罪主体的演变我国(指新中国建立以来)对贪污罪犯罪主体的界定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2年4月到1980年1月,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为标准对贪污罪犯罪主体的规定。《惩治贪污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第一个贪污罪的刑事立法,该条例规定的贪污罪主体是“一切国家机关、企

4、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同时规定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现役革命军人犯贪污罪的适用该条例。另外,根据1957年8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司法解释,公私合营企业中的私方人员利用职权违法取利,也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论。从该《惩治贪污条例》的颁布,到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79刑法)的实施之前,刑事司法和惩治贪污的各次运动中,一直使用这一贪污罪主体的概念。第二阶段,从79刑法到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79刑法规

5、定的贪污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12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该刑法第83条规定为:“本法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做出司法解释,明确了贪污罪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阶段,是从1988年的《补充规定》到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97

6、刑法)的实施。《补充规定》第一条将贪污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这一修改,使贪污罪的主体概念更为简洁明确,涵盖面宽。第四阶段,从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97刑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生效至今。修订后的刑法将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侵占犯罪的主体、保险工作人员侵占犯罪的主体与贪污罪的主体区分开来,将贪污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工作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对贪污罪

7、的范围进一步进行扩大,管理进一步严格。(二)现阶段我国贪污罪主体类型12我国新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论。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

8、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进行管理的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其中包括:1、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