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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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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化违法行为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责任人:承办人(A、B)、副科长、科长、支队长、主管副局长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对实施违反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对实施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处罚;(三)《黑龙江省标准化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对实施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处罚;(四)《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对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具体
2、行政处罚。三、处罚范围和标准(一)处罚范围1.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2.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行为;3.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行为;4.无标准生产的行为;5.伪造、冒用、出租和转让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验收合格证书、采标标志证书和认证证书以及采标标志、认证标志的行为;6.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行为;7.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
3、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行为;8.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行为。(二)处罚标准见《标准化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附件2)。四、处罚程序(一)受理及立案1.对违法实施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应当予以立案的情形:(1)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3)有关部门移送并
4、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4)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5)其他需要立案的。3.立案程序:承办人(A、B)认为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支队长审核,并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后立案。(二)调查取证1.调查取证需要两个以上的承办人员参加。承办人(A、B)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陈述、调查笔录、检验、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对行政相对人作询问调查时,下达《通知书》。承办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允许相对人辩解陈述,并将情况记入《调查笔录》,经相
5、对人校阅后,签名或押印;2.现场检查,由承办人(A、B)和法定检验(检定)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检查的进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检查笔录》,行政相对人应当签署意见,签名或者押印;3.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用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主管副局长的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依法对实物证据进行封存。登记保存、封存应当填写《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查封(扣押)(封存)决定
6、书》,开列清单,由行政相对人签名或者押印,并作登记保存(封存)标记。(三)审理1.调查结束后,承办人(A、B)将有关材料报送法规科审查。法规科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审意见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2.案件审理组织经集体审议后,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重新调查。(四)告知、复核与听证1.承办人(A、B)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经法规科审核,报主管副局长批准后送达相对人,告知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充分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
7、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3.对应当履行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组织听证。(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办人(A、B)根据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规科审核,报主管副局长批准后送达行政相对人。明确告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具有法律效力。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
8、处罚决定书不得自行停止执行。对相对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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