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活动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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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执业活动违法行为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医政科责任人:承办人(A、B)、科长、主管副局长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2、刑事责任: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6-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

3、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八条: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6-万

4、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处罚范围和标准(一)处罚范围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二)处罚标准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四、处罚程序(一)简易程序:对医师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二)一般程序:1.立案。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中发现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接到有关单位、个人报告或举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5、七日内立案:2.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3.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4.属于医师执业活动违法行为处罚范围;5.属于本科室管辖。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主管副局长批准,并指派专门的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6.调查取证。立案后,指定的承办人员必须对-6-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的手段包括: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提取物证、书证;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和鉴定等。7.审查。医政科科长对承办人立案调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将调查材料、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查,并报主管局长审批。8.告知。一般

6、程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医政科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认真核审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听证程序,重大行政处罚需要进行听证程序的,由承办人下达听证告知书,需要召开听证会的,由医政科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形成听证意见。9.审议与决定。主管副局长根据医政科的处罚意见、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或听证意见作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10.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医政科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用相应的方式交付或告知当事人。11.执行。受处罚人

7、应当自动在法定期限内按要求履行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内容。受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医政科可自行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2.结案归档。结案后制作结案报告,存档。-6-五、处罚决定时限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黑龙江省卫生厅批准。六、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www.qqhr.gov.cn)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七、监督检查执行《齐齐哈尔市卫生局关于执行规范权

8、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八、责任追究执行《齐齐哈尔市卫生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医师执业活动违法行为处罚工作流程图-6-附件:医师执业活动违法行为处罚工作流程图报告或举报监督员日常监督立案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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