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科大社工系100学年度第2学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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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陽科大社工系100學年度第2學期「社會工作與法律」課程第6組期末報告組員:(9929004)歐羽萱、(9929016)陳怡如、(9929018)鄭琬玲、(9929034)葉棋琇(9929040)廖若潔、(9929052)謝雅嵐、(9929088)林以瑄、(9929092)賴筱薇一、案例:兒釘門窗囚母老母撞門喊餓…今年初,新北市89歲古姓老婦,因患有輕微失智症,被兒子反鎖在門窗都釘死的20坪瓦房內,古姓婦人指控說,去年11月就被兒子關起來,每個月3千元老人年金也被兒子拿走,過著有一餐沒一餐的日子。

2、志工發現婦遭反鎖2月1日志工接獲鄰居反映,指患有失智症的古姓婦人在街頭亂跑,志工協助將古姓婦人帶回家;過完農曆年後,再前往關懷時,古姓婦人已被兒子鎖在屋內,並且身上有多處的外傷。社會局未給予安置蔡濬宇在2月,通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局人員雖前往了解,但並未給予適當安置,古姓婦人仍繼續被長子關著;蔡濬宇氣憤指出,古姓婦人已被關了兩個多月,不見天日,難道不是一種虐待?這不僅觸犯刑法妨害自由罪,更違反人權。兒辯不得已失智母行為難控制古姓婦人的兒子說,要是沒把母親關起來,會時常往外跑,騷擾他人,讓他感到

3、困擾,他不得已才把母親關起來。我有給母親足夠的東西吃,沒有讓她餓肚子。蔡濬宇在4月又轉向派出所求助,所長金貴文說,老人福利法的主管機關屬新北市社會局,仍須請社會局人員前來認定,但警方會從旁協助;蔡濬宇聯絡社會局社服中心,中心回說已將古姓婦人的案件轉介給家暴中心處理了。古新北市社會局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主任說,社工員與區公所人員有再度登門拜訪,古姓婦人和媳婦都在家,古姓婦人親口說,媳婦平常都會準備三餐,社工科長表示,婦人暫不需要安置,列追蹤對象。蔡濬宇反駁指出,她每次去關心阿嬤,問阿嬤「呷飽未?」阿嬤都

4、說「我好幾餐沒有吃了」。古姓婦人的弟弟昨見媒體報導也趕到萬里關心姊姊,他說,姊姊被外甥關了很久,他去看姊姊都無法進入,他當著眾人面痛罵外甥「沒有人性」。因古姓婦人被兒子關了好幾個月,基隆地檢署昨主動分案,將釐清古姓婦人兒子是否以強暴、脅迫等妨害自由的手段囚禁古姓婦人,並將約談相關單位有無疏失。二、本案例中相關專有名詞之定義:1.失智症(Dementia)失智症是一種因腦部傷害或疾病所導致的漸進性認知功能退化,且此退化的幅度遠高於正常老化的進展。失智症分為:一、阿滋海默氏症:約佔所有失智症的60%。

5、二、血管性失智症:約佔所有失智症的20%-30%。三、其他型失智症:硬腦膜下出血,良性腫瘤、甲狀腺功能過低、抑鬱症(假性失智症)、腦炎、腦膜炎、水腦症、頭部外傷、多發性硬化症,癲癇。2.老人年金3.虐待(1)身體虐待施行嚴重體罰,使其受到傷害以至需要治療,或用暴力令其受傷或死亡者。(2) 疏忽指為提供基本需求,在食衣住行、醫療照護、教育、安全環境方面缺乏照顧,使其無法獲得應有的舒適與健康,造成身體虛弱、營養不良或健康極差,可能造成身體和精神嚴重傷害,甚至死亡。(3) 情緒或精神虐待以默不關心的態度

6、對待,或經常大聲責罵藉故責罰等破壞或嚴重傷害其自尊或能力,或准許他人持續且嚴重的對其排斥或不當對待,導致心理、智能、行為、情緒方面發展受阻。(4) 性虐待指以暴力強迫或說服的方式,利用其達到性滿足。4.妨害自由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5.人權基本人權解釋生命權為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自由權包含了人身自由、通

7、信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財産權為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當所得的權利。尊嚴權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合理延伸,要求人們在社會交往中互敬互愛獲助權常常和「人道主義」聯系在一起,出現於天災、人禍之後。在危難關頭得到夥伴的幫助,是生命權的必要保障。公正權每一個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三、涉及相關法規中華民國憲法第07條-人身自由: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古姓婦人的兒子囚禁其母親這違反了人身自由。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

8、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80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03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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