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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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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傳染病監視作業注意事項壹、法源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及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辦理。一、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下列人員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未經醫師診斷或檢驗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四)、機關、學校、學前教(托)育機構、事業、工廠、礦場、寺院、教堂、殯葬服務業或其他公共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二、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貳、目的學校中如有發生疑似傳染病個案或疑似群聚事件時,應通知主管機關,以早期偵測學校內發生傳染病群聚事件,並使防疫人員即時妥適處理及採取必要防疫措施
2、,制定本項作業注意事項。參、對象一、全國各級公私立學校內之師生及員工(含流動工作人員)。二、參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定點學校傳染病監視通報系統」之定點學校。肆、符合通知主管機關條件一、全國各級公私立學校(一)疑似傳染病。(二)疑似群聚事件:發生傳染病且有人、時、地關聯性,判定為疑似群聚感染且有擴散之虞。二、參與「定點學校傳染病監視通報系統」之定點學校:符合通知主管機關之項目與條件詳如附件一。三、備註說明:相關傳染病監視作業於本署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伍、符合通知主管機關標準時之處理與流程一、全國各級公私立學校(一)疑似傳染病個案1.學校之處理當發生疑似傳染病個案時,應及時通知轄區
3、衛生局,並採取必要之相關防疫措施。2.教育局之處理配合衛生局進行疫調,協助衛生局人員對各級學校採行必要防疫措施。3.衛生局之處理接獲學校通知時,針對個案予以初步了解,再視實際狀況及疾病別,依傳染病防治法採行必要防疫措施。4.疾病管制署之處理視縣市衛生局處理情形,必要時協助相關防疫措施。(二)疑似群聚事件1.學校之處理(1)應及時以電話並上網填報「定點學校傳染病監視通報系統」(附件二)通知所轄衛生局、教育局、疾病管制署區管中心。(2)配合所轄衛生局及教育局進行個案就醫、檢體採集及消毒等相關防疫措施。(3)師生員工若出現符合通報群聚事件標準時,應暫停上課(上班)並就醫,請假日數7則宜參考醫
4、師建議。2.教育局之處理配合衛生局進行疫調,協助衛生局人員對各級學校採行必要防疫措施。3.衛生局之處理(1)接獲學校通報時,針對個案予以初步了解,再視實際狀況及疾病別進行疫調,並通報所轄疾病管制署區管中心。(2)必要時進行學校衛生教育及宣導注意事項,或通知個案進行檢體採集。(3)依傳染病防治法採行相關防疫措施。4.疾病管制署之處理視縣市衛生局處理情形,必要時協助相關防疫措施。二、參與「定點學校傳染病監視通報系統」之定點學校(一)學校班級導師每日統計班上學童生病情形,登記於「學童感染疑似傳染病登記週報表」(附件三),並於每週五下午以前,送交學校健康中心。(二)學校健康中心校護彙整「學童感
5、染疑似傳染病登記週報表」,如有學童罹患法定傳染病或疑似法定傳染病聚集時,應立即通報轄區衛生單位;校護每週收集並統計全校各年級生病人數及請假情形,於每下週一下班前,將該週通報資料上傳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定點學校傳染病監視通報系統」。三、備註說明:本項監視作業注意事項流程如附件四。陸、各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事項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事項教育部一、得不定期督導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本項通報作業。二、推薦學校並配合「定點學校傳染病監視通報系統」相關工作,及協助「定點學校傳染病監視通報系統」建置。直轄市及縣市教育局推薦學校並協助「定點學校傳染病監視通報系統」相關工作。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協助推行「定點
6、學校傳染病監視通報系統」相關工作、疫情調查及防疫措施。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一、得就本項通報作業進行不定期訪查,並辦理相關防疫措施。二、統籌辦理「定點學校傳染病監視通報系統」相關工作。三、彙整分析定點學校按時通報之資料,並將資料及分析結果回饋教育部、教育局、衛生局、疾管署各區管中心。柒、其他相關事宜:一、本項監視作業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得配合疫情隨時調整。二、未來因應國內外重大疫情啟動各級防治作為時,得配合防疫措施隨時增加必要之通報資料及調整通報頻率等,相關規定均另函文通知。三、相關負責單位聯絡電話及地址如附件五。附件一參與「定點學校傳染病監視通報系統」之定點學校符合通知主管機關條件通報項
7、目7通報定義類流感急性呼吸道感染且具有下列症狀:1.突然發病有發燒(耳溫³380C)及呼吸道感染。2.且有肌肉酸痛或頭痛或極度厭倦感。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手足口病:口、手掌、腳掌及或膝蓋、臀部出現小水泡或紅疹。疱疹性咽峽炎:發燒且咽部出現小水泡或潰瘍。腹瀉每日腹瀉三次以上,且合併下列任何一項以上:1.嘔吐2.發燒3.黏液狀或血絲4.水瀉發燒發燒(耳溫³380C)且未有上述「類流感」、「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腹瀉」等疾病或症狀紅眼症眼睛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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