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北艺术大学100学年度第1学期第1次校务会议提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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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北藝術大學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提案單編號2提案性質法規修正提案單位教務處案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提請審議。說明一、本案業經100年9月27日第一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二、將法條內容錯誤文字修正,並將招生委員會依各類別、屬性、成員、工作內容、應舉辦之會議明確列入辦法之中,另增列三親等內之姻親應迴避之規定。辦法本案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審議意見決議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招生,係指本校自行辦理之各項招生試務。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招生,係指本校自行辦理之各項招生事務。將錯誤文字修正。第四條因招生類別與屬性之需要,本會下

2、設學士班招生委員會、碩博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委員會、舞蹈學系七年一貫制大學先修班招生委員會及碩士班甄試招生委員會。各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總務長、主任秘書及其他各一級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由各招生學院院長、系所主任(所長)擔任。一、新增條文。二、將招生委員會依各類別、屬性與成員明確列入辦法之中。第五條本會職掌如下:一、審定本校各項招生簡章二、議決各項招生最低錄取標準及正取生、備取生名額。三、檢討招生工作得失。四、辦理有關招生研究改進事宜。五、議決其他招生工作相關事項。第四條本會職掌如下:一、審定本校各項招生簡章二、議決各項招生最低錄取標準及正

3、取生、備取生名額。三、檢討招生工作得失。四、辦理有關招生研究改進事宜。五、議決其他招生工作相關事項。條次變更。第六條為利會務推動,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教務長擔任,副總幹事三人,由學務長、研發長、總務長擔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有關招生業務。前項各負責人員,同時擔任本會所設之各類招生委員會相關職務。第五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教務長擔任,副總幹事三人,由學務長、研發長、總務長擔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有關招生業務。一、條次變更。二、明確列出各成員擔任各類招生委員會相關職務。第七條本會及所設各類招生委員會得依實際需要,由學校各教學及行政單位,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第六條一、條次變更。二、明確列出各

4、類招生委員會下設有試務工作組。秘書宣傳組、報名組、闈場組(含命題)、試場組、卷務組、電算組、閱卷組、成績榜務組、安全組、總務組、財務組。各組負責人由本會派任,負責各組招生業務;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務處招生組組長擔任,負責各項招生之行政協調事宜。本會依實際需要,由學校各教學及行政單位,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秘書宣傳組、報名組、闈場組(含命題)、試場組、務組、電算組、閱卷組、成績榜務組、安全組、總務組、財務組、各組負責人由本會派任,負責各組招生業務;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派任,負責各項招生之行政協調事宜。三、執行秘書固定由教務處招生組組長擔任。第八條本會由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總務

5、長及會計室主任組成財務審查小組,負責審核各項招生之收支預算及決算事宜。第七條本會由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總務長及會計室主任組成財務審查小組,負責審核各項招生之收支預算及決算。一、條次變更。二、文字修正。第九條本會依據招生工作進度,於每年度招生作業期間,視需要召開年度工作籌備會、試務工作年度檢討會、各學制放榜會議及違規案件處理會議等。除年度會議外,本會得視會議性質,邀請業務相關委員出席。本會召開會議時,須有過半數(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第八條本會依據招生工作進度,視需要召開招生委員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6、,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一、條次變更。二、將每年度招生委員會應招開之會議明列於辦法中。第十條參與試務人員之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參加當學年度考試者,應主動迴避參與足以影響考試公平性之試務工作,包括:不得擔任命題、閱卷、面試委員等,違反規定者,除依本校相關規定處理外,並由當事人自負法律責任。第九條參與事務人員之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參加當學年度考試者,應主動迴避參與足以影響考試公平性之試務工作,如:不得擔任命題、閱卷、口(面)試委員等,違反規定者,由當事人自負法律責任。一、條次變更。二、將錯誤文字修正。三、因全校口、面試名稱已統一修正為面試,將條文中口試

7、文字刪除。四、新增姻親關係之人員應主動迴避利益。第十一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第十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條次變更。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93年4月6日本校9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95年8月配合本校組織章程修正委員代表97年10月21日本校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第一條本校為辦理招生作業,特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訂定國立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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