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山角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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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山角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成山角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的船舶、设施(以下统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威海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威海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

2、”)根据本细则具体实施交通管理,提供交通服务。第二章报告第四条除军用船、公务船、渔船和体育运动船外,下列船舶在成山角管理服务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成山角强制性船舶报告制》规定呼叫成山角交管中心并报告:1.客船;2.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载运危险品的船舶;3.船长超过200米或吃水大于12米的船舶;4.从事拖带和顶推的船舶(不考虑总吨);5.在以下情况,船舶应强制向VTS报告:失控或计划在分道通航制内抛锚;船舶操纵能力受限;或航行设备存在缺陷。除军用船、公务船、渔船和体育运动船外,下列船舶在威海港管理服务区内航行、停泊

3、和作业时,应呼叫威海交管中心并报告:1.外国籍船舶;2.3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船舶;3.客船;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5.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6.其他配备有效通信设备,VTS中心要求报告的船舶。从事港区内旅客运输的旅游船、客渡船的报告另行规定。第五条船舶抵达VTS区域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航行动态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增加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拖带船舶应增加报告拖带物名称、拖带长度。船舶航经成山角管理服务区应遵守《成山角水域船舶定线制》、《成山角水域强制性船舶报告制》和《

4、荣成湾锚地管理规定》。第六条船舶抵达VTS区域内的港口或锚地时,应在靠泊后或锚泊后报告其船名、船位和完成时间。船舶驶离前,应报告其船名、船位、驶离时间及下一港。第七条船舶需穿越航道、分道通航制、临时交通管制区等水域时,应在进入上述水域前向VTS中心报告;得到准许后方可穿越,并不应妨碍水域内正常航行和作业的船舶。第八条船舶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船舶发生影响安全航行的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第九条船舶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

5、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第十条除另有规定外,按公约和法规要求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应保证AIS的正常使用和录入数据的及时、准确。第十一条船舶进行下列作业,除应遵守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外,在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还应向VTS中心报告:(一)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重要导航设备;(二)试航、试车;(三)锚地并靠作业;(四)拖航船舶或船组解系缆作业;(五)其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第十二条引航员引领船舶时,应向VTS中心报告登、离船的船名、时间、地点、引航员姓名或编号及被引船舶动态。第三章船舶交

6、通管理第十三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应服从VTS中心的管理。VTS中心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在VTS区域内实施交通管制。第十四条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时,应在规定的地点登(离)船,因特殊情况并经VTS中心同意的除外。第十五条禁止船舶在航道、港池和其他禁锚区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应立即报告VTS中心。第十六条船舶应使用安全航速航行,并应遵守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第十七条VTS中心对威海港管理服务区内的船舶进出港实施计划管理,码头所有人、经营人、有关代理人应向主管机关申报船舶计划。VTS中心根据威海港管理服务区交通流量

7、、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计划实施交通组织,并可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船舶计划予以调整、变更。第四章船舶交通服务第十八条VTS中心可在必要时播发船舶动态、助航标识状况、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交通安全信息。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随时提供上述信息。第十九条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第二十条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第二十一条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VTS中

8、心可为其提供本细则规定之外的其他服务,但申请人事先应与VTS中心商定有关事宜。第五章通信与值守第二十二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锚泊时,应在VTS中心规定的甚高频通讯频道上正常守听。当船舶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时,船长应在驾驶台值班。第二十三条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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