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6374886
大小:40.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8-09
《唐山港曹妃甸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唐山港曹妃甸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上船舶交通管理,保障曹妃甸水域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唐山市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以曹妃甸灯塔(38°55′06″N/118°30′22″E)为圆心,以12.5海里为半径所做的弧与大陆岸线所围成的扇形水域(以下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
2、人员(以下统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码头经营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曹妃甸海事处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设置的曹妃甸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细则对VTS区域船舶交通秩序实施统一管理。第二章 船舶报告第四条500总吨以上的船舶和主管机关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渔业船舶和军事船舶除外)进出VTS区域或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规定向VTS中心报告,接受VTS中心的统一指挥。第五条曹妃甸VTS区域实行下列船舶报告制度:(一)船舶应在进入VTS区域之
3、前2海里,用中文或英语在VHF08频道向VTS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国籍、呼号、上一港,下一港、航行意图等。(二)船舶在锚地抛锚后,应立即通过VHF08频道向VTS中心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国籍、呼号、锚时和锚位(相对曹妃甸灯塔的真方位和距离)、船长、船宽、吃水、上一港、载货情况及VTS中心需要了解的其它情况。(三)船舶拟进行靠泊、移泊、离泊及从锚地离港等航行活动时,需至少提前20分钟通过VHF08频道或其它有效通讯手段向VTS中心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航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四)若航行计划变更或锚位发生
4、变动,当事船舶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五)从事拖带、施工、加油、加水、过驳、协助靠离泊等作业的船舶应在作业前20分钟通过VHF08频道向VTS中心报告,内容包括: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地点、航行路线,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六)在港内载客旅游的船舶应在驶离码头前20分钟通过VHF08频道向VTS中心报告航行计划、载客人数,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航行结束靠妥码头后应及时报告。(七)船舶在VTS区域内实施下列活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在活动开始前10分钟通过VHF08频道向VTS中心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
5、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报告。1.检修主机、舵机、锚机、电台、锅炉以及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2.试航、试车、校正磁罗经;3.进行救生、消防演习。(八)船舶在驶离VTS区域时,应及时通过VHF08频道向VTS中心报告。第六条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应提前10分钟通过VHF08频道向VTS中心报告,内容包括:引航员姓名、登(离)船时间、船位、船舶最大吃水、航行路线以及VTS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七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和其它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第八条船舶在VTS
6、区域内发现水深异常,导助航标志及设施移位、灭失、损坏等失常情况,以及发现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过VHF08频道或其它一切有效手段向VTS中心报告。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第九条为保障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加强船舶交通组织,VTS中心根据VTS区域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情况以及各单位船舶计划动态情况实施交通组织。VTS中心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可对船舶计划动态予以调整、变更。VTS中心在进行船舶交通组织和维护VTS区域交通秩序时,相关船舶应当服从其统一指挥。第十条在VTS区域内
7、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应保持VHFCH08频道连续守听,并听从VTS中心的指挥;(二)严禁穿越航道和锚地;特殊情况必须经VTS中心同意。(三)未经VTS中心同意,不得在锚地以外水域锚泊;(四)任何船舶不得在主管机关公布的禁锚区抛锚,紧急情况下抛锚应立即报告VTS中心;(五)未经VTS中心同意,任何船舶不得在港区水域内试航或测速;(六)任何船舶不得在港池、航道、锚地及其附近水域捕捞、驶帆或进行其他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活动;(七)航经VTS区域的船舶应
8、服从VTS中心的指挥,按照指定的航线航行,并按照VTS中心的要求及时报告船舶航行动态。(八)按国际公约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AIS设备的船舶应保持AIS设备始终处于工作状态,并确保AIS信息准确。第十一条船舶在航经下列水域时,在保证本船及他船和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应慢速通过:(一)有船舶正在调头、靠离码头的水域;(二)正在进行水上水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