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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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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皇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船舶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秦皇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相关单位及人员。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秦皇岛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秦皇岛海事局船舶交
2、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依据本细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提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船舶离开上一港口时)将船舶进出VTS区域8动态计划以传真或数据交换方式报告至秦皇岛交管中心。预报内容如有变化,应以传真或数据交换方式报告变更内容。港口(含货主码头、船厂等)生产调度部门应每日0800、2000时前将12小时内船舶进出港口动态计划按统一格式书面传至秦皇岛交管中心。如有变更,应至少提前4小时将变更内容书面传至秦皇岛交管中心。交管中心对船舶进出港
3、动态计划进行审定,对不符合航行安全条件和靠泊条件的船舶动态计划,不予实施交通组织。第五条引航机构应在每日0830时和1730时向交管中心书面报告船舶引航计划,船舶引航计划变更,应及时向交管中心报告。第六条VTS区域实行船舶报告制度:船长超过20米的所有船舶(渔业船舶和军事船舶除外)进出VTS区域或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规定向交管中心报告。其他船舶可自愿参加船舶动态报告。在下列情况下,船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向交管中心报告本船船名、位置、动态及交管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4、;如VHF不能建立有效联系应采取一切尽可能的手段向交管中心报告并得到确认。(一)船舶进出VTS区域;8(二)船舶在锚地抛锚;(三)船舶拟进行靠泊、移泊、离泊、穿越航道、锚地、VTS区域报告线以及从锚地离港等航行活动;(四)船舶航行计划变更或锚位发生变动;(五)客船应在驶离码头前10分钟向交管中心报告本船船名、载客人数、航行计划和航行范围;(六)从事拖带、施工、加油、加水、过驳等作业的船舶在作业前10分钟应向交管中心报告,内容包括:时间、作业内容、作业地点、航行路线;作业结束后也应及时报告;(七)船舶在
5、VTS区域内实施下列活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在活动开始前10分钟向交管中心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报告:1.检修主机、舵机、锚机、电台、锅炉以及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2.试航、试车、校正磁罗经;3.进行救生、消防、防污染等演习;4.其他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作业。第七条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时,应遵照船舶报告制度,向交管中心报告,内容包括:引航员编号、登(离)船的时间、船位、船舶最大吃水、航行路线、及交管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第八条8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它紧急
6、情况时,应立即通过VHF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向交管中心报告。第九条船舶在VTS区域发现航道变异、导助航标志及设施移位、灭失、损坏等异常情况,以及发现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向交管中心报告。第十条按规定要求配备AIS设备的船舶应使AIS设备始终保持工作状态,确保AIS信息准确。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第十一条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应保持VHF08频道连续守听,并接受交管中心指挥;(二)航
7、行时,应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三)船舶使用航道进出港,应事先向交管中心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使用;(四)未经交管中心同意,任何船舶不得穿越港口锚地和航道;不得在航道、锚地内试航或测速;(五)锚泊船舶应遵守锚泊秩序、保持安全锚泊距离,并保持VHF08频道值守,未经交管中心同意,任何船舶不得在锚地以外区域锚泊;8(六)任何船舶不得在主管机关公布的禁锚区、港池、航道抛锚,紧急情况下抛锚必须立即报告交管中心;(七)任何船舶不得在港池、航道、锚地及其附近区域从事捕捞、驶帆或进行其它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活动;(八)
8、引航员应在主管机关公布的引航员登船区域上船,特殊原因需在引航员登船区域以外区域上船,应事先报经交管中心同意。(九)航经VTS区域的船舶应服从交管中心指挥,并按照要求及时报告船舶航行动态。第十二条交管中心根据VTS区域内海上交通安全需要,有权对船舶进出港动态计划予以调整、变更,实施交通组织和交通管制,相关船舶应当服从其统一指挥。第十三条交管中心发现船舶有交通违法行为时,将依据有关规定发出警告,被警告船舶应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第十四条遇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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