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量刑建议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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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害人量刑建议权探析时间:2010-09-2013:27  作者:赵小刚  新闻来源:正义网  规范化的量刑制度设计应使各方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被害人作为权利直接受损者更应被赋予量刑建议的权利。根据此权利,被害人可对所涉具体个案中被告人的量刑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国家追诉主义观念的根深蒂固、被害人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的弱化使得上述意愿成为镜花水月。因此,进一步明确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提高其诉讼地位,尽可能采取措施保障其参与法庭审理,对被告人的量刑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应成为司法机关当下所关注的领域。  

2、 一、引入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原因分析   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正式在全国各地检察院推行。1由此,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也在具有法律性支撑的前提下被学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当事人,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却并未得到应有的瞩目。但无论是从学理的视野还是从刑事诉讼实践的角度,引入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都同样具有现实意义。探求其原因,大致如下:   1、犯罪具有私人利益侵犯性,而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并非总

3、是一致,且私人利益具有相对独立的特质。 ....  传统观点认为,犯罪侵犯的主要不是具体个体的利益,而是国家的权威和法秩序。2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被无限放大,甚至在一定程度了忽略了在此之外还存在着具有独立品格的私人利益。以该种认知为基础,传统的刑事法律关系以“国家——犯罪人”为核心要素。该种刑事法律关系反映到刑事诉讼中的直接结果的即是以“公诉机关——被告人”为核心要素的刑事诉讼模式的建构。但是上述观点显然难以经受实践验证——事实上,犯罪具有双重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和私人侵权性,前者是公诉权的根据,后者则构成了被害人诉权的正当性基础。除

4、却所谓无被害人的犯罪,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是具体个人的法律利益。在犯罪行为中,被害人是利益冲突的一方当事人,是直接遭受犯罪侵犯的具体对象。如果否认犯罪的私人侵犯性,既不符合人们的经验常识,也不符合刑事诉讼的发展过程。特别是在杀人、强奸、抢劫、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中,犯罪的双重属性尤其是私人侵犯性更为明显3   在承认犯罪双重属性的前提下,需要进一步明晰的是上述二种属性之间的关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可以完全覆盖其私人侵犯性?公共利益是否可以完全包含个人利益?若可以完全覆盖和取代,则公诉机关即可全权代表个人追诉犯罪,将被害人排除在诉讼

5、程序之外;若二种属性和利益存在分歧,公诉机关无法完全代表被害人的利益,则应赋予私人利益直接受到侵犯的被害人以相应的诉权尤其是量刑建议权,使其有机会参与到刑事诉讼的进程中。   事实上,尽管在多数情况下,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保持着高度的一致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私人利益侵犯性亦频频重叠,但不容否认的是,二者的分歧也是一种客观存在,如在被告人和被害人存在特殊关系(被告人和被害人非配偶和亲属但系情人同居关系)的盗窃案例中,被害人和公诉机关二者之间的利益指向和量刑主张往往存在巨大差异,公诉机关基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保护公共利益的立场,要求

6、审判人员对被告人予以严格量刑,但被害人基于对本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个人受损程度的综合评价,要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甚至是免除处罚。在该类型案例中,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并不一致,甚至存在冲突。此情势下,植根于公共利益保护立场的公诉机关不能完全代表个人,可行的做法是引入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赋予其在刑事诉讼进程中充分且独立发表自己量刑主张的权利,进而影响法官对被告人的量刑幅度。   2、评价犯罪行为危害性程度的传统视角存在缺陷,其未将被害人的个人感受纳入评价体系,缺乏全面性和科学性,体现出一种盲目的自信。 ....  犯罪行为的

7、危害性是量刑的重要依据。在传统的刑法框架内,对某一行为危害性的有无以及大小的判断,人们普遍采取的是一种集体视角或社区视角,如果将这种视角仅仅适用于侵犯集体法益的犯罪,自然无可非议,但是人们往往将该种视角扩展至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这就使得集体视角和共同体视角所面临的批评不容回避。因为,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是均是抽象化的概念,某一行为对社会利益的损害程度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大小难以量化和评价。4倘若在评价行为危害性大小时,引入被害人的个人判断,便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上述缺陷。毕竟,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系权利直接受损者,其对犯

8、罪行为的危害性感受最为深刻和具体。以最为常见的盗窃罪为例,公诉机关在诉讼环节发表量刑主张时,其依据的往往是适用于本辖区的地方化量刑细则,在该类量刑细则中,盗窃罪的构罪数额起点和量刑阶梯的数额分段往往是以当地的平均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但是不应忽略的事实是,同样的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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