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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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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京人社劳发[2012]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建筑施工企业: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劳动用工管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建筑施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用人单位(指劳务分包企业、直接使用作业人员的总承包
2、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与建立劳动关系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与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二、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做好作业人员的普法维权培训和实名制管理工作,确保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完成普法维权培训并办理人员备案手续。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根据自身管理职责,做好项目劳务保障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立作业人员名册,认
3、真做好人员进退场情况记录,详细记录作业人员出勤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并将相关记录交作业人员签字。并应根据出勤和工作完成记录,按月及时做好作业人员工资的核算和公示工作,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后,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工资直接支付作业人员本人,并由其签字确认。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劳务分包方式用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监督,督促劳务分包企业做好相关记录和工资发放工作,并监督其将工资发放给作业人员本人。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在京建筑
4、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其用工行为。附件: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主题词:劳动关系建筑劳动合同通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2年4月6日附件:示范文本编号:劳动合同书(适用于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建筑施工企业)甲方:乙方:签订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
5、列条款。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第一条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在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第二条乙方(劳动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上岗证证件号码: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二、劳动合同期限第三条本合同采取下列第种期限形式:(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二)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四条甲方招用乙方担任岗
6、位(工种)工作。乙方的职业资格等级证或上岗证号码为。工作地点为。第五条甲方根据国家、北京市和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安排乙方的工作任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约定标准。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实行下列第种工作工时制度。(一)标准工时制度。(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三)不定时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工时制度的,应经注册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第七条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安排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并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五、劳动报酬第八条乙方工资标准为:(一)实行
7、按日计算工资的:1、工资标准为元/日;2、工资计算方式为元/日×出勤工曰;3、出勤工日按照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出勤记录计算;4、双方应于每月日前,按照上述标准,核算乙方上月工资数额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二)实行计件工资的:1、工作量计算标准为;2、工作量单价为;3、工资计算标准为工作量单价×乙方完成的工作量;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书面告知的标准完成工作;甲方的工作标准见本合同第二十条。5、双方应于每月日前,按照上述标准,核算乙方上月工资数额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三)乙方试用期月元。甲方支付给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
8、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四)甲方每月号以法定货币或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工资。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九条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北京市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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