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提交资料 受理 领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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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办理程序:提交资料受理领证二、必须提交的资料: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5)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需提交专用合同);(6)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债权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原件,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7)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

2、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件;(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4)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原件;(6)主债权转让的证明材料及转让人受让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权转让协议原件。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提示: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时,因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抵押房屋面积、抵押房屋坐落、抵押权顺位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登记。(1)登记申请书原

3、件;(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4)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原件;(6)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7)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提示: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确定的,应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办理确定登记。(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4)最高额抵押

4、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三、申请人身份证明:(1)本市居民:二代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2)外省市居民:二代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3)军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4)港澳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居民身份证;(5)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6)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7)外籍人士: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和

5、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无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原件);(8)境内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9)境内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以非法人机构名义申请登记,不能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有法人授权;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不再核对原件;(10)境外法人、其他组织: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及有关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

6、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认证后的以上文件,不再核验原件。四、委托、公证的相关证明:(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2)个人房屋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登记的,抵押人委托书应公证,但金融机构书面同意抵押人委托书无须公证的,抵押人委托书可不公证,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不核对原件;(3)境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

7、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外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当公证。在外国公证的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由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4)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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