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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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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批准逮捕理由告知被害人制度研究(2008年09月24日)作者:静安区检察院课题组课题组组长:副检察长戴杰课题组成员:陈华周子简不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不仅体现了“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要求,而且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目前,法律仅规定检察机关要告知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理由,对是否要告知被害人未作明文规定。实践中,有的被害人因不知晓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具体缘由,产生“只要放人就不追究刑事责任”等种种误解,甚至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高检院强调:“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必要时
2、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向被害人说明不批捕理由,减少上访。”[1]因此,新形势下,如何充分运用侦查监督工作的基本载体——法律文书,突出重点、强化说理、规范运作,亟需我们认真研究。一、为什么要向被害人告知不批准逮捕理由(一)法理基础层面——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公民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但监督权所衍生的诉讼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具体反映在立案阶段被害人无法及时获知诉讼进展情况,在侦查阶段法律未规定要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这使得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被害人对审查逮捕阶段检察人员的活动无法提出批评和建议,进而行使监
3、督权;同时也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在诉讼权利上进一步失衡[2]。因此,知情权是被害人的基本应有权利,检察机关应赋予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理由的知情权。这与法治精神的基本原则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是相契合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条规定,“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属于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换句话说,不服逮捕决定的申诉是当事人(被害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因为,如果检察机关将不捕决定及理由只通知侦查机关而不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就不知道自己有这项诉讼权利。如果不知道这一权利,又如何来及时、有效地行使,这势必成为“隐形”的权利。由此,向被害人告知不
4、批准逮捕理由的过程,正是被害人上述“隐形”权利得以具体化、可操作的过程。(二)现实需要层面——实现和谐司法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对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抵触有多方面原因[3]。为避免被害人到处上访或缠诉,检察机关有必要将不批准逮捕理由告知被害人,向被害人讲明逮捕与不批准逮捕只是强制措施的适用后果,并不是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以缓解和化解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与检察机关之间的矛盾。同时,检察机关及时向被害人详尽阐述不批准逮捕理由、法律适用标准等,被害人对于因不服该决定、进而启动相应救济程序后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有了一定的合理预期。此外,由检察机关来直接告知被害人不批准逮捕理由
5、,能减少中间环节所带来的沟通不畅,也符合诉讼效率原则,有利于让被害人表述意见,更容易与被害人达成共识[4]。(三)检察改革层面——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和检察官职业素养应当说,法律文书的改革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现有条件下加强法律监督说理,寻求统一规范操作与灵活个性发展的最佳平衡点,不仅是改革完善检察法律文书的需要,更是检察业务工作适应司法民主进程的一项重要举措。[5]一是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亲和力。正确处理好检察机关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是刑事诉讼法所关注的问题之一[6]。通过告知制度,与被害人进行沟通,使被害人感到知情权被充分尊重的同时,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认同感。同
6、时,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一次生动的普法宣传,为实现司法为民、便民、护民提供有力举措。二是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法律监督模式的转变和能效的发挥,不仅有赖于体制创新、物质投入、科技支持等“有形力”的保障,还要求重视“无形力”即说理的作用。不批准逮捕理由告知,凸显检察机关的释疑论证能力,建立符合法律监督角色的“检察话语权威”,不失为检察监督说理的一种开拓。因此,原则上应对监督活动本身所涉及的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无保留的解释与说明,以寻求被害人对法律监督结论的认同[7],从而提高检察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三是有助于培育检察人员良好职业素养。“不捕说理”不同于审判监督中的抗诉说理
7、,也不同于公诉环节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8],其告知与否、告知效果如何,并不关系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正因为没有这种外在的强制性,检察官仍主动选择告知被害人不捕理由,所体现的正是重视职业素质和科学工作模式的现代司法精神。实行不批准逮捕理由告知,可以促进检察官在审查认定事实时更细致入微,考虑轻重情节时更周全、行文说理时更入情入理,从而让被害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法律监督结论,这样的思维习惯与行为模式不但是对检察职业的一种自我约束,实质上也是构筑检察职业自信与自尊的重要途径。(四)实践操作层面——国内外司法部门逐步得到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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