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被害人自我救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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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起诉被害人自我救济问题研究任海权张彦翀【内容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构建了实质上以公诉转自诉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不起诉被害人自我救济体系,然而其在刑事诉讼的相关理论以及实践中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缺陷与不足,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相关的成功立法例,通过建立审前程序性裁判机制、加强对自诉人行使自诉权的支持以及构建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以最终达致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不起诉被害人自我救济制度的目的。【关键词】不起诉;自我救济;公诉转自诉;强制起诉现代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的,应当在于为个人与国家追诉机构之间进行理性对

2、抗时提供一个平等的机会和基本的保障。诚然,刑事诉讼的总体目标应当是通过设置合理的诉讼机制使国家、社会整体利益、被害人利益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保持大致的平衡,其中任何一方的利益都不应该具有必然的排它的正当性,而必须充分兼顾其它各种不同主体的利益。23不难发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就不起诉被害人权益的救济并不全面,相关救济路径也是屈指可数,其中主要是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心存不服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以捍卫自我利益的权利,此即学界所谓的刑事诉讼中的公诉转自诉制度。一方面,这项制度固然保

3、护了被害人的利益,但同时也导致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在大量案件中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并且也存在着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被肆意侵犯的可能等等诸多弊端。据此,本文拟深入反思我国的公诉转自诉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并且在不阻碍刑事诉讼中其他诉讼机制功能的发挥和实现、不侵犯其他诉讼当事人正当利益的大前提下,着力探讨如何在我国建立一种更加完善的诉讼机制以期实现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一、不起诉被害人自我救济的概念、性质及理论依据本文所谓的救济,主要是针对两方面内容:一是对于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产生的救济;二是对于其遭遇

4、检控机关就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救济。对于前者,人们应该能够很容易理解,“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是刑事诉讼的启动因素之一,又是刑事诉讼要保护的中心人物。”刘根菊: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J].法学研究.1997(2)。其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理应得到国家公诉权的救济,此为国家所不容推卸的应有义务,这是因为当每一个公民让渡了其管理国家的权利以后,其原本所具有的个人得以自我行使的私力救济的权利便被国家所禁止了,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根据当今各国的主流观点——政治学领域中据之生成国家的社

5、会契约理论,并且由于人民是国家所有权力的最根本来源即“主权在民”23的民主思想,因此,国家必须履行其契约义务、责无旁贷地保护公民,使其得以自由、安全地生活,这其中当然包括国家必须保护公民的人身以及财产等方方面面的权益免于违法者的侵害或者妨碍。而具体到刑事诉讼过程中,假如国家不能以追诉、惩罚犯罪的方式给予被害人以救济,那么根据公平原则和合理原则,国家就应当给被害人以一定的经济补偿来恢复其身心损失杨正万: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34-335。。不起诉决定从本质上而言

6、,属于一种由检察官在诉讼过程中所作出的关于停止诉讼继续进行下去的程序性裁定。至于不起诉中被害人所享有的自我救济,则是指对于被害人因其蒙受检察机关停止刑事诉讼这种不利于己的程序性裁定的侵害并就此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利而进行的救济,简而言之,实质上是一种法律赋予的被害人对检控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这一程序性裁定的救济。法律制度的安排之所以要对程序性裁定进行救济,具体而言有下述几个原因:首先,是程序公正价值所要求。“自然正义”原则是一项古老的程序公正标准,其具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1)任何人均不得做其自己案件的法

7、官;(2)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根据上述自然正义的第一项要求,任何裁判主体在裁判中都不得存有任何偏私,而且必须在外观上看来,都能够使任何正直的人不对其中立性存有任何的合理怀疑;而根据上述自然正义的第二项要求,法官必须给予所有与相关案件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以充分陈述其各自意见的机会,并且对于他们各方所持有和阐述的意见予以公平、平等的对待。孙美堂:从哲学转向的角度看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现代性[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2)。23正是源于自然正义的第二项要求,我们可以得出必须对程序性裁判给予救济

8、的权利这样一个结论。这是因为任何程序性裁判的作出,都会可能忽略了当事人中某一方的意见,或者根本上就没有给予另外一方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或者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实际上并非出于其自愿的表达,再或者其中一方当事人当时并没有掌握足够的用以支持自己意见的证据。于是,在裁判作出以后,制度安排确实需要给予其事后补救的机会,特别在可能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则更是有此必要。其次,程序性裁判与实体结果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作为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裁判,尽管其仅仅是诉讼程序上的一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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