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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0
《浅析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与完善【毕业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20届)法学浅析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与完善自改革开放以來,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物质水平和文化水平也在潜移默化中有了质的提高。人们开始在关注经济发展之余,对于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带来的环境危害W题有了重视和思考,环境纠纷也出现地越发的频繁。一、我国环境纠纷的现状解读(一)我国环境纠纷的概况根据屮国环境年鉴编辑委员会出版的《屮国环境年鉴》统计,从20世纪80年代屮期到90年代中后期,我国的环境纠纷数量一直保持在每年10万件左右,但自1998年以后,环境污染的纠纷以每年超过20%的速度不断递增,纠纷数量呈现急剧上升的趋势,1999年增加
2、到25万多件,2000年则超过了30万件,2003年更是突破了50万件气如此迅猛的纠纷增长趋势,使我国现有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面临了前所未有的考验。环境纠纷应该说是随着口益严重的环境闷题而出现的一类新的社会冲突,它是环境法悴关系主体之间因环境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争议。它争议的内容,主要是力了确立环境污染和破坏责任,确立自然环境权属以及确定环境损害金额等等。(二)我国环境纠纷的特点环境纠纷和传统的佼权纠纷不同,它存在着自己鲜明的个性。1、环境纠纷形成原因的复杂性首先,环境纠纷有别于传统的法律纠纷,引发其产生的原因往往是间接的,具体来说环境纠纷往
3、往以环境力媒介,此时造成的危害并非直接作用于受害对象,而是作用于周围的环境,随后经过一系列复杂的转化、变化,最后才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所以环境纠纷的发生原因较传统纠纷复杂[1],其次,由于环境危害的产生经历了复杂的变化和转化,这也就注定了其危害产生的滞后性,许多环境危害甚至在若干年后才显现出来。还有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环境危害的形成,常常由多种因素造成,且中间也经历了复杂的变化,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极其的W难,需要医学、生物等综合科学知识的运用,有些甚至超越了现有科学知识的极限,使得人们在环境纠纷的认定以及责任的准担方囬无法作出准确的
4、判断。2、环境纠纷主体的不对等性在环境纠纷中,环境纠纷佼害方多为具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和机构,而受害方则大部分为欠缺抵抗能力的普通公K,而且受害人往往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对于自己遭受的危害抱着听之任之的态度,或者由于能力有限最终其合法权益还是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可见双方在实力和地位上显然存在差距。与此同时,双方当事人的信息也不对称,佼害方掌握着生产工艺和技术资料,且具有相应的监测能力:2],对佼害行为最为了解,相比受害者,其在纠纷解决过程屮占有非常显著的优势,这对受害者相当不利。3、环境纠纷内容的生态性与其他类型的纠纷相比,在环境纠纷中,其加
5、害行为往往是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例如过量的采伐,对于荒地的滥垦等等。此时,环境纠纷争议的标的不仅是传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更多的是公K亨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以及利用资源的能力换句话来说环境纠纷争议的内容不仅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对受损人身权,财产权的恢复与补救,更重要的是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的恢S和补救。因为这种环境利益的损害常常是不可逆转的,是难以估量的。二、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途径及评价我国环境纠纷现状的H趋严重不难让人们联想到我国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应该说还处在探索和发展阶段,我国并
6、没有统一的环境纠纷处理法,所以所有有关环境纠纷的处理方法和程序都散见于各个单项法或者民法、行政法、诉讼法中,纵观我国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环境管理实践,不难发现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方式大致分为如下几类:当事人的自行解决,行政解决以及司法解决。(一)环境纠纷的自行解决当事人自行解决是指当环境纠纷发生吋,不寻求任何第三人的介入,由受害者与加害者彼此依法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自行解决纠纷[41,在实践中,自行和解和自力救济是较为普遍的。环境纠纷自行解决中的受害者一方多为普通的民众,不具有专门的环境知识,再加上地方政府处于经济增松的考虑,很容易让受害者在
7、和解中处于劣势。虽然自行和解简便易行,高效高效,但始终无法达到实质的公平正义。自力救济也是环境纠纷自行解决的方式之一,从字面意思来看它并不难理解,是指不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而采用自己主观的方式、手段来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自力救济往往出现在情势紧急又不能获得公权利救助的情况之下。里然现代社会禁止一般情况下的自力救济行为,但是在实践中,受害群众和加害企业的冲突,屡见不鲜,有些甚至极端的激烈,出现了许多无味的人身伪害和财产的损失。有学者认为这种冲突是群众面对环境污染而采取的一种正当防卫行为6],但从构成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来考虑,我认为其仍不能
8、构成,而且如此的自力救济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二)环境纠纷的行政解决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又称环境行政司法,是指亨有环境行政司法权的环境主体,依法对环境争议和环境民事纠纷进行的处理行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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