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报告1759至1884年

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报告1759至18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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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言 阳关、玉门关以西,葱岭以东,今属新疆的广大地区,在古代汉文文献中被称作“西域”,由于天山横亘其间而从地理上被分为南北两部分[1],天山以南广大地区,清代文献中称之为“回疆”、“回部”[2],这里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维吾尔等民族的聚居地。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政府平定维吾尔贵族大小和卓木[3]的叛乱统一回疆地区后,在这里建立起稳固的统治,作为统治者意志体现的清朝法律制度被推行到这里。所谓法律,学术界通行的界定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量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清政府以满族贵族集团为统治核心,统治

2、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所以清政府特别注重同其他少数民族的结盟,极为重视少数民族立法。回疆地区民族、宗教、历史、文化同中原地区迥异,同蒙古、西藏等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也有较大差异,有鉴于此,为牢固地统治这一地区,清政府逐步建立起一套适用于西域穆斯林社会的特殊的法律体系。本书是笔者承担的国家“十五”社科基金项目――《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对清代回疆法律制度这一重要课题进行深入地探讨,作出新的尝试。 一、课题的说明和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课题的意义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首先,它有助于

3、深入研究清代民族法制史。清朝是我国历史上统一多民族国家最巩固的朝代,形成了历史上最完备的民族法制体系。回疆地区民族、宗教、历史文化背景同内地不同,与其它少数民族地区也有较大差别,清政府极为重视回疆立法,制定了包括专门法《回疆则例》在内的一整套民族法律规章。回疆法律制度是清朝民族法制中最有特色的部分,也是历史上中央政府对穆斯林地区立法的突出成果,本课题研究的学术价值显而易见。其次,本研究对于认识我国历史上的法律文化冲突与融合问题也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是中华民族内部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问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主要是中国大陆北方游牧区域法律文化同中原农

4、耕区域法律文化冲突与融合的结果。回疆地区地处游牧文化与绿洲农耕文化的结合部,形成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法律文化,它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地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新问题。其次是中华法律文化与外来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回疆地区自公元10世纪伊斯兰教逐渐传入后,伊斯兰教法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方面,清朝统一回疆后,大清法律进入到回疆地区,作为世界五大法系(LegalFamily)中的中华法系(ChineseLaw)与伊斯兰教法(IslamicLaw).---的接触,必然出现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这一课题的研究对于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性质及我国法律现代化建设有重要

5、意义。法律文化实际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是蕴藏其后的社会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大清法律与回疆旧例分属不同文化背景。以大清律为代表的中原地区法律根植于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而回疆旧有的法律体系则烙有深刻的伊斯兰印痕,清代回疆法制体系,实际上是儒家文化同伊斯兰文化整合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本课题又具有研究中国边疆文化冲突的特殊意义。法律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它影响到回疆社会诸方面,是解开回疆历史的一把钥匙。法律制度史又是整个西域史研究中薄弱环节之一,由于文献资料的散乱和缺乏以及课题本身跨学科的问题,对清代回疆地区的法律制度,学术界也缺

6、乏全面、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因而,本项研究有助于推进清代新疆史和维吾尔史的研究。中国社会正在加快法制化的进程,法制问题日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如何处理好民族地区的社会问题,建立和健全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宗教立法和司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是政府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清代回疆法律制度内容丰富,涉及民族、宗教立法,深入探讨清政府统治回疆法制方面的成败得失,对于我们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二)概念的界定在我们展开研究之前,有必要对本书中将要使用的概念及涉及问题加以界定和说明。1.地域天山以南地区,今

7、人习惯上统称为“南疆”,中间有库鲁克塔格山相隔,形成两个相对独立的区域,其西部为塔里木盆地,东部为吐鲁番盆地,人们又分别称之为“南疆”和“东疆”。元中期以后该地区成为察合台汗国的领地,汗国分裂后,这一地区属东察合台汗国,分为“畏兀儿地”(Uighuristan)和“向阳地”(MangalaiSuyah)两部分,前者基本为西辽时期高昌回鹘王国天山以南辖地,包括吐鲁番、焉耆两地,有时也包括库车和哈密;而后者的范围向西超出葱岭,包括费尔干地区,有时也包括塔什干地区。1680年,游牧于天山以北的准噶尔贵族征服这一地区。“回疆”、“回部”的概念出现于清代,其

8、名称的来源与当地民族、宗教有关。宋元以后,汉文文献中将穆斯林称作“回回”,“回”成为与伊斯兰教有关的代名词。对于天山南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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