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回疆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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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7年第4期 ·学者论坛·清代回疆的司法制度王东平内容提要 清代回疆地区的司法制度是清代民族法制史研究的重要内容,目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属薄弱。回疆司法制度中诸多问题,例如回疆司法体系如何,清官衙在回疆司法活动中究竟占据何种地位,伯克的职衔与其实际执掌有无差别,回疆是否存在宗教法庭,回疆司法审判程序如何,诉讼遵循何种原则等等,学术界仍不甚明了,甚至存在错误。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利用文献资料,尤其是利用挖掘的档案材料,揭示了清代回疆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关键词 清代 回疆 司法机构 审判制度 诉讼 典狱司法机构及其职能学术界一般认为,清代回疆司法权

2、掌握在阿奇木伯克手中,依据伊斯兰教法判案。在海外影响较大的《剑桥中国晚清史》论及清代回疆司法制度时说,清政府在六城①“建立了一个东突厥斯坦人的官僚阶层。由伯克和阿訇组成的这个官僚阶层住在土著城镇和乡村,直接治理当地居民,并按照流行的哈乃非学派的法律成例审理案件。使外国人印象很深的事实是:穆斯林与‘中国人’(指满人、绿营兵和六城地区其他非土著居民)之间的纠纷也用穆斯林法律来解决”②。其实,这种观点基本上是民国时期出版的曾问吾《中国经营西域史》一书的观点:“新疆司法多附属于行政官,未尝独立行使。前清乾隆时,初平西域,镇迪道划归甘肃省;蒙古、哈萨克、布鲁特各族,仍归其王公酋长管辖;

3、回疆八城回民归阿奇木伯克行使之,故司法裁判亦归阿奇木伯克行使之,审判悉遵教律习惯,监狱则有土牢,处罚则有鞭背断手各刑。此建省之前司法情形也”。“判断诉讼,引用教律,不从国家法律”③。近年新出版的一些著述仍持这种观点,如李兴华《清政府对伊斯兰教(回教)的政策》①关于回疆诸城,在清代文献中有“六城”、“七城”、“八城”之说。“六城”(Alteshahr)之说见于《西域闻见录》,具体指叶尔羌(今莎车)、喀什噶尔(今喀什)、阿克苏、库车、英阿莎尔(今英吉沙尔)、和田。一般认为“七城”(Jeteshahr)之说源自俄文文献,与阿古柏入侵有关,他侵占吐鲁番后,将“六城”改为“七城”,建立

4、伪“哲德沙尔国”。在清朝官方的文献中,是将新疆南部称作“八城”或“南八城”,具体指叶尔羌、喀什噶尔、阿克苏、库车、喀喇沙尔、乌什、英吉沙尔、和田。关于“六城”、“七城”、“八城”尚有不同说法,见纪大椿:《六城·七城·八城——塔里木盆地周缘各城总称考略》,载《西域史论丛》(新疆人民出版社,1990年出版),第3辑。②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上册,页83。③曾问吾:《中国经营西域史》(商务印书馆,民国二十五年版),页603、291。—49—清代回疆的司法制度一文中认为:“南疆各城的司法,从乾隆平定大小和卓的事件后,基本上由各城大臣饬交阿奇木伯

5、克行使,办法就是传集阿訇人等,按照伊斯兰教经典查议,然后按教法处置,或坐牢、或鞭背、断手、杖毙,遇有生杀谋逆等案,一般要由各大臣亲自过问,但查议、拟结仍按伊斯兰教经典,并应于年底咨报军机处、理藩院查核”①。1993年出版的《新疆通志》卷22《审判志》中观点也与此同。笔者以为此种观点是失之片面的,它没有注意到回疆几种司法机构并存的特有现象,尤其是忽视或贬低了清政府对回疆地区所进行的有效的司法管理,而事实上清朝对回疆地区的司法管理对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兹据档案资料对清代回疆司法机构探讨如下:(一)清政府署衙清朝在统一新疆地区之后,便建立起军府制度,在回疆地区设

6、官驻军,于喀什噶尔设立“总理各回城事务参赞大臣”②,并节制于伊犁将军,总理南疆八城事务,管辖各城办事、领队大臣。中华法系中司法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为司法从属行政,甚至于二者合一,地方司法历代均由行政长官兼理,因而司法审判也就成为地方长官诸政务中的一种职责。清朝政府驻回疆各级衙门代表清政府行使中央对地方的政治、经济、军事统辖,自然也负责地方司法管理。清朝驻回疆官署的司法职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对于图谋颠覆大清统治、严重危害大清社稷及封建秩序的犯罪行为,地方官衙要及时发现、制止并严惩不贷;其次,负责处理内地前来回疆贸易商民在回疆发生的案件;再次,负责处理当地少数民族刑案;最后

7、,管理内地遣送回疆人犯。从文献资料来看,清官署中参与司法活动者有以下部门及官员:11印房处、粮饷局、城守营回疆官衙设有印房处、粮饷局,其主事者称作章京,下设笔帖式③、委笔帖式数员。印房处章京“专办理印房折奏稿案”,“贸易商民命盗词讼各案,交印房会同委员审拟,呈堂办理”。粮饷局“总司收放银钱粮石、征收税课诸务”④。从档案记载看,二者都拥有司法权限,常常共同负责回疆案件的调查、审理。例如道光十六年(1836年)九月二十七日,内地前来回疆贸易民人吕自林在喀什噶尔所属阿尔图什回庄(今阿图什)店铺内被杀,清署衙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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