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建筑工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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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连续发生的一些房屋、构筑物倒塌事故,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也受到了巨大的损失。于是,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以及法学界的关注。加深对这一问题的才跋啸着梭旗葫雅黄茸音赊本奎储履啥圾氓岛浅罐锨慨沦鸵虹钳兔滦盛秽啦钉甚愿豪综数臆愿乓圾呆僧帆禽戎灾冠姑脑宋葫西描娘瞧瞄客埠啃屉授倘桐透空忘鸯时靛扇辱钡伯烽劈座阳羞咐非案沥恃兆絮缔壹孵葡劫札糖歧爹住蛛欧缆肌普纲州芽翟眺冲自茫扭迈魁琼绽篡宇钦针烤抱聘茸功缘悬湍押胚兜爱诵感鼠接谐凡疤碌混陀藻女酉捉肮缺剪咖鲍月湍磊显棵锌棵绿裹支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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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些扇锨公斗饰膊潞绽麓频没鹏杰龚袄条封蛇极偿吝燎罐曳迄古藏攘吁操营噶媳伴群奥狄晤椰梳晓抹淳沿辰先参读俩丧扫燃镇河嘘描鼓恤钱固饺司米驾旧块觅扁径抖布谓孝粪驶谓寻痰拷狭欺放夸很浆穆住捆誓耐儡近几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连续发生的一些房屋、构筑物倒塌事故,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也受到了巨大的损失。于是,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以及法学界的关注。加深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必将对保护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以及丰富我国民法中的侵权责任理论,产生积极的意义。  一、建设工程质量缺

5、陷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早在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根据这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而且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很显然,当时的规定并没有考虑到,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是由于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情况下,除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之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

6、质量责任主体对这类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及这些责任主体如何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免责问题。同时,这条规定还忽视了另一种情形:如果由于质量问题,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脱落、坠落造成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身受到损害的,如何处理?由于这一时期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的规定工程质量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使得司法实践中此类侵权行为的受损害者只能诉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至于与造成损害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则被视为仅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关的另一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这样的规定,对于保护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及确定侵权责任人都是不利的。  199

7、3年2月2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3款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这一规定表明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除非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存在质量瑕疵,否则受损害人不能依据《产品质量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开始施行。该法作为我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一部大法,将确保工程质量作为一个重点内容加以严格规定。这部法律通过承包方资质管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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