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确立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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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确立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考量因素袁发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平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教师,法学博+指1991年4月8门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规定人民法院涉外诉讼案件管辖权时,笼统地以地域管辖为标准划分法院管辖权。虽然在1991年《中肀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设专篇专章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及涉外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但简短几条难以涵盖涉外K商車案件管辖的特点,仍然局限于管辖的地域标准。.11•:文中将论及这个问题。这种着眼于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管辖分工的立法模式忽视了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特殊性,限制了我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民尚事案件

2、的管辖,不利于我国司法主权迕对外交往中的充分行使,应当在修改民事诉讼法之际予以重构和完善,以适应我国国际地位增强的形势需要。笔者以为,在规定我国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依据时应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考量,适当扩张我国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确立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侬据与国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侬据的不同价值追求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与国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确立依据体现着不同的价值迫求。就国iAj案件而言,管辖权问题只是在国A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进行分配,其所体现的价值目标是方便当事人诉讼、避免对一方当事人形成诉累及对司法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等。而涉外案件管辖权则是充分实现

3、国家司法主权的重要途径,体现的价值目标是国家司法主权在国际社会中的维护和便利当事人诉讼。可见,涉外案件管辖权和国内案件管辖权的依据有着不完全相同的价位追求。涉外案件管辖权指一国司法机关审判含有涉外因素案件的权限。参见谢石松:《论国际民事案件屮的管辖权问题》,载《屮山人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什:增刊,第165-170九确立这种权限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内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二是方便当事人获得4法救济。前者因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各国在制定民事诉讼法时往往会适当扩张本国的管辖权,以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因此,在规定本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依据时足积极的

4、。但各国在扩张本国司法管辖权之后,对能会引发管辖权的冲突。这种冲突激烈到一定程度会成为顺利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阻碍,妨碍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进行,同时也给无限扩张司法管辖权的国家带來沉重的司法负相。因此,现代各国在扩张本国司法管辖权的同时,开始注意适当6我限制管辖权。这i要表现为非方便法院原则和解决平行诉讼的协调等W题开始进入司法实践领域。'参见王薇:《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过度管辖权”H题》,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第62-67页。参见I:淑敏、I:秀芬:《论商事诉讼管辖权的消极冲突》,载《当代法学》笫6期,笫103-110贞。由此看来,便利当事人诉讼是涉外案件管辖权确

5、立依据屮的原始因素,不是涉外案件管辖权确立屮的全部丙素。同时,国家土权的行使和便利当事人诉讼在实践巾表现为有时候是互相矛盾的,有时候是相互一致的。例如,当各国都严格限制本国涉外案件管辖权时,就可能川现国阮民商事管辖权的消极冲突,s这样也是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相违背的。如果不能企面理解这两个价值追求的相互关系,就难以解释n前各国尚未就司法管辖权达成协调意见的缘由。海牙M际私法会议曾就各UL<商事管辖权和外M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长吋间地组织讨论,并出台了公约草案,但未能取将统一的效果。最近乂开始起草协议选择管辖权公约,以期获将突破,SeeDraftonExclusivechoi

6、ceofCourtagreement,WorkDoc.No110E,May2004,HagueConferenceonprivateinternationalLaw.各国国内立法在规定涉外案件管辖权时首先考虑的不是国际社会对管辖权的协调,而是本国司法主权的实现,这是毫无疑问的。方便当事人诉讼原则只是对实现司法主权的微调,足一国司法主权的自我克制。对本国W法管辖权任意扩大或无限扩大虽然是不好的,有时会被称为“wj法沙文主义”,“司法沙文卞义”的提法参见李双元若:《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稃》(修Li版),武汉人学出版社1998年版,笫贞。但只要一国注重维护木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司

7、法管辖权,就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管辖权的冲突。这是国阿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正常现象,大可不必因为存在管辖权冲突而拷究各国司法主权的充分行使。一国司法管辖权的实现人体上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一是规定本国司法机关处理涉外案件的管辖范围;这通常是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的情况下确定的管辖依据。这种管辖依据表现为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标的、争议的财产、或争议木身同本国存在一定的联系或利益关系。二是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获得本国司法管辖权。就案件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标的、争议的财产而言,其与一国的联系一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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