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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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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讲审判制度比较审判是国家对因社会冲突而引起的纠纷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是国家权力在冲突解决领域最集中的体现。因此,公共权力的代表——国家的产生是审判制度的逻辑前提。审判制度产生的标志在历史上表现为冲突解决的“私力救济”方式的结束,“公力救济”的诉讼形式的确立。审判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最重要(核心)部分,也是一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节审判制度的概述一、审判制度的概念所谓审判制度,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保障用以维护本阶级利益的国家法律的全面实施而确立的关于审判机关的性质、组织机构、职能和审判程序等方面
2、制度的总称。它既是一国法律制度整体的重要组成要素,同时也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制度具有如下两方面的含义:(一)从宏观上看,审判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制度、行政制度和立法制度共同构成国家制度的完整内容是国家固有的立法、司法、行政权能在不同制度形态上的反映。在以“三权分立”作为宪政基础的西方各国,司法与审判在概念上属于同一概念,司法权统一由法院行使,司法制度也是指审判制度,比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宪法和其他法律都将司法权归属于法院。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在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国家权力机关领导下,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3、分别掌握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体制,与“三权分立”有原则性区别,司法机关也不是专指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性质,却与世界各国由法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因此,尽管当今世界各国的政治结构体系存在差异,但审判权统一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制度专指法院的性质和职能、法院的组织结构、法院审判案件的诉讼程序制度却是相同的。而且正是基于审判制度是国家固有审判权能在审判制度形态上的反映这样的属性,我们才认为在国家制度整体结构的宏观层面上,审判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
4、行政制度、立法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审判制度是关于国家审判机关的组织制度;而立法制度和行政制度是关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组织制度。第二,审判制度是有关审判机关适用法律,解决各类实体法方面争议的审判程序方面的制度,行政制度是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以及运用行政权力的规则方面的制度;而立法制度是有关立法机关如何创制法律的权限、程序方面的制度。第三,审判制度所规定的审判机关的职权是通过审理各类诉讼案件,适用国家法律,保证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行政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职权是通过管理社会各方面的行政事务,保持社会的有序运转;立
5、法制度所规定的立法机关的职权是通过创制法律的活动,为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行为的准则和依据。(二)从微观上看,审判制度更显示出法律制度的特性首先,在法理上,一切国家职能都是法定的职能,由国家立法予以规范化、明确化。世界各国无不通过宪法、法院组织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审判机关在国家结构中的地位、职权、组织结构,这些规定本身构成一国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与法律制度的其它部分共同组成一国法律制度的完整体系。其次,法治国家活动从根本上讲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立法,二是执法(执法有两种制度形态:即司法和行政)。立法
6、是执法的逻辑前提,执法是方法和结果,并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起前后联系的必不可少的媒介作用。如果缺少执法这一动态过程,特别是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法律适用只能停止于静止状态,法也就无从实现,法治的目标难以达到。因此,从法的实现的动态过程看,审判机关审判职能的发挥就是为了恢复因冲突而破坏了的法律秩序,审判制度是维护法律制度服务的。再次,审判制度作为一国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与该国法律制度的其他部分,共同构成了该国区别于另一国的法文化传统。整个法律制度,特别是法文化传统反过来对审判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不把审判制度放入一国法
7、律制度的整体中甚至更为广阔的法文化的背景上进行考察,我们就不能理解和解释为什么国体、政体基本相同的国家会在审判制度上有明显的不同。二、审判制度的性质和作用所谓审判制度的性质,是指审判制度的本质属性,是法官审理和裁决案件方面的制度。从表面上看,审判制度带有浓厚的技术操作色彩。而法官一词通常被引用于表达社会生活中某种公正判断的渊源,而享有“法官的保管者”、“活的圣谕”的美称俨然是社会公正典型化的人格载体,法官享有的社会地位,不仅使法庭成为超然于世的公正的代名词,也给审判制度的性质披上了一层神圣光环。西方学者因政治哲学信念、思维方式习惯等因
8、素影响,很少直接论述审判制度的本质属性,即使涉及到了也会断然否认审判制度所具有的阶级属性,否认审判制度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性质。因此,审判制度的性质就像法的本质一样,在西方历来都是极不统一和混乱不堪的。.---马克思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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