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独特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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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代司法的程序正义作者为宋史研究者吴钩来源:南方周末今天许多朋友说起传统屮国的司法,习惯轻蔑地以“人治”、“缺乏程序正义”、“有包青天情结”相概扌孔然而,如果宋朝人听到这样的评价,首先就会不同意,因为宋人立制,最讲究“事为之防,曲为之制”。防止在司法审判过程屮出现独大的权力,防止独大的权力制造冤案错案。鞫i献分司,就是“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原理有点像英美普通法体制下,陪审团负责确认犯罪是否属实,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录问,用意在防范冤案、错案,因为在庭审中,推勘官完全可能会锻炼成狱,被告人屈打成招。宋朝实行连署判决制度

2、,连署的法官类似于是一个“判决委员会”,如果你觉得判决不合理,也可以拒绝签字;倘若有法官拒绝签署,那么判决便不能生效。屮华文明在很早时候就发育出“疑罪从无”的司法思想,《尚书》说,“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宋朝人与现代文明国家,都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宁纵不枉”。一件刑事案进入了庭审程序,主审法官的责任是审查事实,根据证人证言、证物、法医检验、嫌犯供词,将犯罪事实审讯清楚,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至于犯人触犯的是什么法,依法该判什么刑,他是不用管的。被告人画押Z后,便没有审讯法官什么事了。但如果审讯出错,则由他负责任。第一道程序走完

3、,进入第二道程序。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向被告人复核案情,询问被告人供词是否属实,有没有冤情。如果被告人喊冤,前面的庭审程序推倒重来,更换法庭重新审讯。如果被告人未喊冤,那进入下一道程序。案了的卷宗移交给另外一位法官,这名法官将核杳卷宗是否有疑点,如发现疑点,退回重审;如没冇疑点,贝I」由他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检出嫌犯触犯的法律条文。然后,将案子移交给一个判决委员会。判决委员会负责起草判决书,交委员会全体法官讨论。若对判决没有异议,则集体签署,将来若发现错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责任。对判决持异议的法官,可以拒不签

4、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呈请上司另审。判决书获得全体法官签署Z后,才可以进入下一道程序:送法院的首席法官做正式定判。首席法官定判后,还需要对被告人宣读判词,询问是否服判。这时被告人若称不服判,有冤要伸,那么将自动启动申诉程序——原审法官一概冋避,由上级法院组织新的法庭复审,将前面的所冇程序再走一遍。原则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供申诉的机会。如果被告人在听判Z后,表示服法。那么整个案了告一段落,呈报中央派驻各地的巡回法院复核。巡回法院若发现疑点,案子复审。若未发现疑点,便可以执行判决了。但如果是死刑判决,且案情有疑,则必须奏

5、报中央法司复审。——这样的刑事司法制度,你会如何评价呢?你是觉得它很优良,还是很糟糕?不管你怎么看,我想先说明,我上面所述的,其实并不是什么假设,而是在宋代一直实行的州级法院的刑事审判程序(当然我的描述使用了现代的语言)。你若不信,请听我细说——鞫i献分司宋代实行屮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鞫谕分司”司法制度。鞫,即鞫狱,审讯的意思;谕,即定i献,检法定罪的意思;鞫就分司,就是“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其原理有点像英美普通法体制下,陪审团负责确认犯罪是否屈实,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在宋朝法院内,负责审清犯罪事实的是一个法官,叫做

6、推司、狱司、推勘官;负责检出适用之法律的是另一个法官,叫做法司、检法官。两者不可为同一人。这便是“鞫谕分司”的基本精神。宋朝的司法体系,从屮央到地方,都设置了推司、法司两套平行的系统。我们前面说了,屮央的大理寺分设“左断刑”与“右治狱”两个法院,为贯彻“鞫it分司”的司法原则,“左断刑”又切分为断司(推司)与议司(法司);“右治狱”也分为左右推(推司)与检法案(法司)。在地方,州府法院的左右推官、左右军巡使、左右军巡判官、录事参军、司理参军都屈于推司系统,司法参军则屈漱司系统。冇些小州没冇分司理参军与司法参军,但对任何一起

7、刑案的审判,同样必须执行“鞫湫分司”的原则,推勘官与检法官由不同的法官担任。宋代县一级的司法人员配置不是那么完备,但还是设了推吏协助鞫狱、编录司协助检法。在一起刑案的审判过程中,推勘官唯一的责任就是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审讯清楚。按照宋朝的立法,“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Z。若于本状Z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意思是说,推勘官鞫问的罪情,必须限制在起诉书所列举的控罪范围内,起诉书没冇控罪的,法官不得自行问罪,否则,法官以“故入人罪”论处。这叫做“据状鞫狱”。确立“据状鞫狱”的司法原则,自然是为了限制推勘官的权力,防止法官罗

8、织罪名、陷害无辜。惟盗贼杀人重案不受“据状鞫狱”的限制,允许穷究。推勘官审清了案情,有证人证言、物证与法官检验报告支撑,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服押,那么他的工作便结束了。至于被告人触犯了哪些法条,当判什么刑罚,则是另一个法官——检法官的工作。检法官的责任是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将一切适用的法律条文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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