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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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意识显著增强,专利战略在参与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由此产生的专利侵权纠纷越来越多,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专利侵权等同原则规定的很少,给专利侵权判定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如何判定专利是否侵权已成为当今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和难点之一。笔者从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以及专利维权法律工作多年,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作浅显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共同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一、等同原则(TheDoctrineofEquiralents,DDE)的含义、意义    等同原则是在发明和实用新型

2、专利侵权判定中,专利权人为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用以对付侵权而经常使用的一项判定专利侵权的原则。等同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将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设计构成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书和专利说明书后,不经过创造性的智力活动就能够联想到的,诸如采用等同替换、部件移位、合并或分解等手段实现专利的发明目的和积极效果的,并且与专利技术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基本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等同原则的适用,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等同原则是为了弥补字面

3、侵权的不足,为了鼓励发明、避免不道德的仿冒而确立的,是权利要求的对应产物,同时也是语言特性决定的。世界各国专利界业已意识到,对于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申请人划定一个极其精确的边界是过于苛刻的,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语言不可能捕捉到发明的每一个细微差别或者完全准确的描述新颖性的范围,如果专利总是用字面含义进行解释,那么对于利用非重要性和非实质性的部件替换这种简单的复制行为就无法制裁,专利权的价值将大大降低.这对专利权人是十分不公平的。在专利侵权者中,完全照抄照搬专利技术而不改头换面的,仅占较少的部分,如果在判定专利侵权时,仅以权利要求中的文字描述为准,而不考虑等同物,侵权者将非常容易逃避侵权责

4、任,专利权便会变得一钱不值甚至成为专利权人的经济负担,专利制度就不能真正起到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专利制度亦将名存实亡。因而,自从美国最高法院在1950年一份判决中提出适用等同原则后,这个原则不管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适用。....    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广泛运用,为科学地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为公正地调整专利权人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在我国,随着专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仿造者一般不再进行一模一样的仿制,转而采用在其产品中做些与专利产品或工艺略有不同、非本质的变化的方法来逃避侵权,这种乔装打扮的侵权案件在我国各

5、地中、高级人民法院或各地专利管理机关受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如果不引入等同原则来判定侵权,专利制度将如同虚设,只有科学合理的适用等同原则,才能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和第三人利益,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二、等同原则的具体适用    (一)判定等同侵权的时间界限    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时有一重要问题,那就是判定等同侵权应该以什么时间为准。对此,英、美、日、德等主要国家采用了不同的时间界限,英国规定为专利公开日,美国、日本规定为侵权日,德国规定为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    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倾向性意见认为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日为准。笔者赞同

6、这一个观点,其理由在于:第一,申请人在申请专利之初很难预料到所有将来可能发生的侵权状态,并与之相应地将该可能侵权的范围预先写人权利要求书;尤其是,越是尖端技术,其与改进型发明相比,越是在申请之初难以发现容易置换的技术。如强调申请时说,刚将明显的使尖端技术、开创型技术发明得不到如同改进型技术发明所能获得的保护力度。第二、如果侵权方籍由专利申请日后才能显见的物、技术等置换权利要求书范围所载结构的一部分,即可轻易逃避侵权责任,这将使社会公众的发明创造热情受到打击,违反通过对发明创造的保护、奖励促进产业发展的专利法目的。第三、专利发明的实质性价值应涉及第三者根据所述专利权利要求书范围所载结构

7、容易想到的、与所述专利权利要求范围实质性相同的技术,即涉及第三者从所述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载范围可以预料的技术。....    以侵权行为日为标准,实际上放宽了对被控侵权产品应用等同原则时的应用限制条件,能够更充分、更有利的保护专利权人利益,因此,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限”。虽然此规定仅在北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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