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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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贝!I第一条为了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和防止资源浪费,保护环境,促进清洁生产,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屮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享受资源

2、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认定。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第二章认定机构第四条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认定委)下设的办公室负责省认定委的日常工作和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各地、州、市由经贸委(经委)牵头,会同同级税务、财政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企业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初审工作。第五条省认定委办公室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中,视情况可邀请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重大和特殊的认定事项须提交省认定委讨论决定。第三章申报认定条件第六条申

3、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产品、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及发展方向。(二)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见附件2)及以后有关新的文件规定。(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四)申报认定的产品、项目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五)不破坏资源、不造成新的污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和标准。(六)申报认定的企业必须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制度。(七)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企业,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和仓储场所,符合所在地

4、有关部门的相关要求。(A)申报认定的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积极开展清洁生产。本实施细则公布施行一年后申请认定的工业企业,应已实施清洁生产。第四章申报认定的材料第七条申报认定须备齐以下材料:(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书面申请报告五份。(二)《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认定申请表》(附件3)—式五份。(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份。(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五份。(五)国家有关部门近期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环保评估验收报告复印件各五份。(六)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

5、业,申报时应同时备齐省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相关认可证书。第五章认定和申诉程序第八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审核的程序:(-)新中报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申领《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认定申请表》,如实填写,并备齐申报认定的材料。由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初审后上报省认定委办公室审核,对通过认定的企业发给《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二)已获认定证书的企业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后,须持原认定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

6、码证》正本复印件以及书面申请报告各五份,按认定申报程序办理换发认定证书的手续;原认定的产品、项目发生变更,按新申报认定办理。原认定证书遗失、损毁需补办的,须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书面申请报告各五份,按认定申报程序补办。(三)对中办材料不齐全的,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应当场或在收到中办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中报认定的企业需补齐的材料。(四)省认定委办公室在收到申报认定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S)作出认定结论。如有特殊情况和省认定委办公室认为需要到现场查验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认

7、定时限内。认定结论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认定的企业。如有特殊情况,其处置时间不计算在送达时限内。(五)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持认定证书和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县(区)级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税务部门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审核无误后,给予办理减免税手续。第九条申报认定的企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或公告发布后30日内,向省认定委办公室提出重新认定的要求,并提交申请重新认定的报告及有关材料。省认定委办公室在收到申请重新认定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重新认定的结论。企业对重新认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向

8、省经委提出中诉。第六章认定管理第十条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提出续认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不得继续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第■*—条申报认定的企业要如实提供本实施细则所要求的材料。第十二条持有认定证书的企业所获得的优惠税金,必须用于资源综合利用和工艺技术装备、环保设施的更新改造及实施清洁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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