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体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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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血缘共同体视角下的中国古代宗法继承制度“父亲的地位最纯粹的阐明在共同体意义上的统治理念:统治并不意味着使用和支配以利于主子,而是意味着作为完成生养任务的教育和教导,传授大量的亲身生活经验,这种传授只能随着孩子的长大逐步增加得得到回应,并建立一种真正相互的关系。在这里,头一个出生的儿子拥有天然的优越性:他距父亲最近,并且进入到由于(父亲)衰老而形成的空缺位置上。因此随着他的出生,在理念上父亲的全部权力就开始转移到他的身上。这样,通过父亲们和儿子们不间断的先后顺序,表现了一种不断更新的生命之火的理念。……父亲的统治是文明状态的普遍形式。如果说旁系继承('选举继承'制)在年龄和等级上

2、优越于长子继承制,那么旁系继承表明上一代人还在发挥作用:进行继承的兄弟不是从兄弟身上引仲出他的权力,而是从共同的父亲身上引伸出他的权力。”(引至《共同体与社会》P61-62)在这段话中,我理解出了两种权力更新转移的方式:一种是天然形成的,由“拥有天然优越性”的长子继承,这是在“父亲的统治是文明状态”时期的普遍形式,是最自然的,是最初形成的,是一种常态;而另一种是“从共同的父亲身上引伸出他的权力”的旁系继承,这是对长子继承制的发展,是自然状态下的一种变态。众所周知,长子虽然拥有父亲“传授大量的亲身生活经验”,而且“距父亲最近,并且进入到由于(父亲)衰老而形成的空缺位置上”的优越性

3、,但其并不一定是最适合的,但为什么是由其继承,而不是由“最合适的人”继承呢?我想是由于在家族这个血缘共同体的,“拥有天然的、王公的威严的公爵”——父亲的力量不够强化,即:父亲这个拥有“公爵的威严”对子女进行“不自由人”的统治的纯粹的权力和暴力不够“完美”!换句话说,当父亲这个“公爵”拥有绝对的,令人敬畏的威严时,即他能利用他的威严来绝对左右继承人的选取,而同时使其他人绝对遵从他的意愿的时候,他并不一定会选取其长了继承。从家族这个血缘共同体的长远发展来看,这个共同的“公爵”肯定会选择“贤者”来继承,但这个“公爵”必须是高尚的、理性的,纯粹的出于公性,而不让个人的好恶来影响其决策。

4、由此,我们可以通过这个血缘共同体来了解一下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中国古代是以父子、君臣、主仆组成家庭式的类血缘共同体的(当然主仆之间一般没有血缘关系,但是他们有家庭式的隶属关系),。不仅普通百姓是以家庭为共同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就连政权也是有“家”组成的。政权的核心成员由这个家庭共同体的成员组成。在“私”上,他们是父子、兄弟关系,在“公”他们是君臣(实质上是主仆)关系。“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在家庭中,父亲即是这个血缘共同体的“公爵”,在政权上,君主即为这个有各个家庭共同体组成的共同体的“公爵”,这个政权的最高权力拥有者即是这个君主家庭的“公爵”——他们共同的父亲或

5、者“从共同的父亲身上引伸出他的权力”的兄弟。这种宗法制由血缘关系來维系的,血缘关系越近,就越拥有权力。此宗法制度屮最基本的一项原则便是嫡长子继承制,BP:在一个有血缘组成的家庭共同体中,其财产必须有嫡长子继承;在一个国家共同体中,用父系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系政治等级,巩固国家统治的制度,其政权和财产也必须有嫡长子继承,同时他们继承的还有“公爵”的地位和威严。在这里我想着重谈一下中国古代的嫡长子继承制。嫡长了继承制在夏、商时期已经萌发,至周代立国而正式确立。〃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这就是所谓的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的意思是:王位的继承人必须口己的嫡亲长子,不管

6、他是否贤能。王位的继承人首先应该是国君的嫡亲儿子,在国君的众位儿子中间,以年龄的长幼来定由谁来继承。〃立子以贵不以长〃的意思是:王位的继承人都是自己嫡亲的儿了,但不是同一个母亲所生,并且可能王后的儿子不是长子,这时就有”立子以贵不以长〃这一条来确定继承人:王位的继承人必须是妻所生的长子。在奴隶制(礼制)时代,主要适用于宗桃继承中一一此时家国一体,宗桃继承可涵盖王位继承、爵位继承、官位继承。进入封建时代,法律严格区别嫡庶,在王位继承、爵位继承、官位继承和宗桃继承中实行嫡长了继承制,艮寸在财产继承中诸子均有继承权,嫡长子仍处于优势地位一一王位、位、官位、宗桃不可分割,财产可以分割是

7、原因之一。嫡长子继承制因其继承人选的确定性有利于减少纷争、稳固家业,因此周朝以后延续两千多年的各个朝代人多严格遵循嫡长子继承制來制定继承法,和选立储君。比如唐朝鼎盛吋期的四位君主唐太宗、唐高宗、唐中宗、唐睿宗均为嫡子。至唐为止,之前历代法律都规定嫡长子拥有财产继承权。在这一段时间我们叮以看出,嫡长子继承制的初衷在于减少关于继承的纷争,保证“公爵”权力的统一!但是为什么只有采用这种并不是十分完美手段才能保证继承的秩序的进行呢?原来嫡长子继承制认为客观的把继承资格最人限度地限制在一个人身上,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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