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机关组织准则.doc

地方立法机关组织准则.doc

ID:28369758

大小:27.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12-09

地方立法机关组织准则.doc_第1页
地方立法机关组织准则.doc_第2页
地方立法机关组织准则.doc_第3页
地方立法机关组织准则.doc_第4页
地方立法机关组织准则.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地方立法机关组织准则.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地方立法机关组织准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8-21【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地方立法机关组织准则    第1条     本准则依地方制度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准则所称地方立法机关,指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    民代表会。    第3条     直辖市议会应依本准则拟订组织自治条例,报行政院核定。    县(市)议会应依本准则拟订组织自治条例,报内政部核定。    乡(镇、市)民代表会应依本准则拟订组织自治条例,报县政府核定。    

2、地方立法机关之组织自治条例,其有关考铨业务事项,不得抵触中央考铨法规;各权责机关于核定后,应函送考试院备查。    第4条     直辖市议会议员、县(市)议会议员及乡(镇、市)民代表会代表,分别由直辖市民、县(市)民及乡(镇、市)民依法选举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第5条     直辖市议会议员总额,不得少于四十一人;直辖市人口超过一百二十五万人至一百五十万人者,每增加七万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四十四人;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万人者,每增加十四万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五十二人。    直辖市有原住民人口在四千人以上,一万人以下者,于前项总额

3、内应有原住民选出之直辖市议员一人;超过一万人者,每增加一万人增一人。    直辖市各选举区选出之直辖市议员名额达四人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人;超过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第6条     县(市)议会议员总额,依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选出之议员名额为准;如因人口变动有增加必要者,调整如下:    一县(市)人口在一万人以下者,选出九人。    二县(市)人口超过一万人至五万人者,每增加五千人增一人。    三县(市)人口超过五万人至二十万人者,每增加一万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十九人。    四县(市)人口超过二十万人至四十万人者,

4、每增加一万四千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三人。    五县(市)人口超过四十万人至八十万人者,每增加四万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四十三人。    六县(市)人口超过八十万人至一百六十万人者,每增加五万七千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五十七人。    七县(市)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万人至二百二十万人者,每增加十万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六十三人。    八县(市)人口超过二百二十万人者,每增加二十万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六十五人。    县(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一万人以下者,于前项总额内应有平地原住民选出之县(市)议员一人;超过一万人者,每增

5、加一万人增一人。    县有山地乡者,于第一项总额内应有山地原住民选出之县议员,其应选名额,以每一山地乡选出一人计算。    县(市)各选举区选出之县(市)议员名额达四人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人;超过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县(市)选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议员名额达四人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人;超过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第7条     乡(镇、市)民代表会代表总额,依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六月十三日选出之代表名额为准;如因人口变动有增加必要者,调整如下:    一乡(镇、市)人口在五百人以下者,选出三人。    二乡(镇、市)人口超

6、过五百人至一千人者,每增加二百五十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五人。    三乡(镇、市)人口超过一千人至一万人者,每增加四千五百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七人。    四乡(镇、市)人口超过一万人至五万人者,每增加一万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十一人。    五乡(镇、市)人口超过五万人至十五万人者,每增加一万二千五百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十九人。    六乡(镇、市)人口超过十五万人者,每增加三万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一人。    乡(镇、市)平地原住民选出之代表名额,按平地原住民人口与总人口比例选出;平地原住民人口达一千五百人以上者,于前项总额内至

7、少应有代表一人。    乡(镇、市)各选举区选出之乡(镇、市)民代表名额达四人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人;超过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乡(镇、市)选出之平地原住民代表名额达四人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人,超过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第8条     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民代表应于上届任期届满之日,依宣誓条例规定宣誓就职。不依规定宣誓者,视同未就职。    前项宣誓就职典礼,在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所在地举行,分别由行政院、内政部、县政府召集,并由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民代表

8、当选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选会议,由曾任议员、代表之资深者主持之;年资相同者,由年长者主持之。    补选之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民代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