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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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政府管理模式,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试点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备案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改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相关设置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厦门自贸区内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厦门市教育局负责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备案工

2、作。第四条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备案条件及备案材料由厦门市教育局在该事项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并公布。申请人应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第五条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事务分中心,事项属备案范围的当场办理:备案材料和条件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备案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告知理由;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补正内容。3第六条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名称需事先到登记机构核准;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经备案机构同意备案后,应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备案信息变更的,应按登记机关要求变更登记信息。第七

3、条备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备案机构应保留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备案信息。第八条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变更或分立、合并应及时进行相应备案变更;学校备案有效期届满的,应重新进行备案。第九条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备案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应对填报信息、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及其他必要事项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将通报给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实施联合惩戒。第十条备案机构应加强监管,制定事中事后的监管措施,并按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备案机构应于备案或变更备案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事项开展实地监督检查,检查结果

4、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作出撤消备案、责令停止办学等处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备案:(一)检查发现不符合备案条件和监管要求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三)依法应当终止办学的;(四)依法可以撤销备案的其他情形。3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备案:(一)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备案被撤销的;(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备案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有效期2年。原厦门自贸区内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已取得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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