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监管

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监管

ID:11550512

大小:50.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12

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监管_第1页
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监管_第2页
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监管_第3页
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监管_第4页
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监管_第5页
资源描述:

《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监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为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一、监督检查对象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二、监督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四)教育部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发[2000]41号)(五)《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5号)(六)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审批事项下放福州市、厦门市的通知》(闽政[2005]17号)(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改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备案管理试行办法》三、监督检查内容和标准(一)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条件是否符合相应标准,是否依法依规开展办学和经营管理活动。1.依法办学情况(政策法规处)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地方对民办学校的相关规定,《章程》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依此实施

3、决策和开展业务活动;落实相应的法人登记。2.办学场所条件(发展规划处)必须具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学校自有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总面积不得低于1万平方米,生均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3.设施设备情况(教育事务受理中心)须自行购置和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所需的贵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资料,可向其他单位(社会组织)租用,但须提供书面《租赁合同(协议)》

4、,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4.领导班子、党建工作(组织处)根据有关规定配齐配强领导班子成员。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校长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七十岁;身体健康,能够坚持在校工作。副校长原则上要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成立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后,应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设立基层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5.师资配备及管理(人事处)有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生人数相适应,任课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

5、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70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6.教育教学工作(高教职教处)(1)教育机构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教育机构名称、办学性质及收费、考试、发证等事宜必须具体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的许诺,并且必须经办学批准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刊登、播放、张贴。(2)教育机构必须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确保教学质量,不得以办学为名,进行营利性和其他违法活动。(3)教育机构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或者

6、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开具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在校内长期公示收费项目明细表。(4)教育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院(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5)教育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学校教学、行政和学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教务和行政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6)教育机构应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保证开出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完成规定的课时数,严禁缺课、漏课或删减课时。(7)建立学生入学资格审查制度、登记备案

7、制度和学生电子档案。学校应组织专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招收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学生登记备案花名册应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8)认真做好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文明健康的校园文化建设。(9)健全学生学习成绩档案。按期登记注册学生的考核、考试或实验、实习成绩,及时存入学生学习期间的有关资料。学生完成学业并通过相应考试、考核的,按规定颁发写实性结业证明。(10)教育机构不得颁发毕业证书。学员学业结束,经考试合格,由教育机构发给结业证明。结业证明应附学习年限、学习课程及学习成绩。学员的结业证明及所附的学习年限、学习课程

8、及学习成绩,不作为高等学历教育或自学考试成绩的依据。7.校园安全工作(安保处)(1)建筑设施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取得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2)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制度安全应急预案,制度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