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涉税风险规避十二个重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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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的涉税风险规避十二个要点分析(2012-10-0123:16:10)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同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是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的纳税义

2、务人包括:(一)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三)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四)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五)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的规定已经废止)。一、纳税义务人范围的扩大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成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46号,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二、房产原值和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确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文件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房产原值的确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

4、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法规,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法规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法规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的规定废止)。(二)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确定: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判定“交付使用”或者“权属转移”或者取得“权属证书”,成为纳税义

5、务发生时间的焦点。如果在没取得“权属证书”前进行装修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已将房屋(钥匙)交给购买人,购买人并未使用的,是否属于“交付使用”呢?对此,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1.从开发商的角度而言,签订了购买合同,将房屋的使用权(钥匙)交给购买者时即为交付使用。无论购买人是否使用、是否装修、是否办理“权属证书”,都应从开发商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纳税。2.如果购买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中约定了交付使用时间,应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但由于开发商原因未能如期履行的,应以实际交付使用权(钥匙)的时间为准。3..如果购买人在确定购买房屋时委托开发商进行装修,并统一结算价款,这时对购

6、置人未发生纳税义务,待装修完成交付使用时确定纳税义务发生。-..三、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房产税政策根据财税[2008]第024号文件精神,自2008年3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四、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征收房产税根据财税[2006]186号文件精神,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

7、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五、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房产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精神,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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