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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8
《保险分支机构筹建及开业审批工作指引(试行)doc.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附件:保险分支机构筹建及开业审批工作指引(试行)一、为规范上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依据《保险法》、《行政许可法》、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等文件要求,结合上海保险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二、本指引适用于我局辖区内中资保险分公司开业审批以及中资保险支公司、营业部和所有保险营销服务部的筹建、开业审批工作。三、筹建保险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征得上一级机构同意;(
2、二)分公司能够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现有辖属各类机构内控制度健全有效,没有受到保险监管机关严重行政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内没有受到保险监管机关严重行政处罚的记录;(三)现有辖属机构服务能力较强,业务品质良好,客户满意度较高,信访投诉工作认真有效。9(四)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行业责任感,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和社会秩序,公司经营平稳健康可持续。(五)有利于上海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四、筹建保险支公司、营业部和保险营销服务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筹建申请书;(二)筹建负责人;(三)筹建方案;(四)可行性报告。五、
3、保险分支机构开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任职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二)适当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施;(三)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全部培训到位;(四)健全有效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六、保险分支机构开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申请开业的正式请示:简要而准确地介绍拟开业机构的负责人、名称、详细地址等情况。(二)关于筹建阶段总体工作情况的报告:主要包括拟开业机构内部部门设置及职能配置情况、办公设备配备情况以及员工招募及培训情况。(三)拟开设机构的内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说明。(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有关证明。9(五)拟设机构营业
4、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六)拟设机构营业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七)统计工作及信息化建设情况说明。(八)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说明。(九)上海保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七、现场验收工作基本流程。保险分支机构开业审批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外,还需要进行现场验收。经形式审核和现场验收符合开业标准的,以我局正式公文形式批准其开业;不符合开业标准的,应责令其整改。在有效筹建期内整改完毕的,我局将再次组织现场验收,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筹建。现场验收工作的具体流程如下:(一)筹备组汇报。筹备负责人为主汇报人,其他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应
5、当参加验收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内控制度建设、战略发展规划与经营策略、机构设置及人员、产品开发及报备、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办公职场建设等情况。(二)验收组提问。验收人员对需要进一步深入了解的有关情况进行询问,由筹备组负责人及其他拟任高管人员进行解释和说明。(三)验收组查阅资料。查阅有关的文件、账薄、记录等,将申报材料与现场情况进行比照,核查申报内容是否存在虚假不实的情况。9(四)实地查看。对办公场所、设备、人员到位情况以及营业场的安全情况等进行实地查看。(五)现场测试。对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测试,核查其能否正常、稳
6、定运行。(六)调查询问。抽查公司员工对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工作流程等的掌握程度。八、现场验收的标准(一)营业场所必须具备基本的办公条件。营业场所面积应能保证各职能部门正常办公和开展业务需要,各办公区域划分比较清晰,有合适的客户服务区域;应配置完整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抢设施,能够保证营业场所基本安全;计算机房、财务室、单证存放室等应具有独立安全的办公区域,满足必要的安全要求;营业柜台应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各种不安全隐患;办公设施、通讯设备应能满足公司业务经营发展需要;分公司查勘车辆等必要工具配备到位;装修简洁大方,特别是公司的有关标识要
7、清晰。9(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拟任人来自于外单位的必须与原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合同;保监会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须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综合鉴定应包含对拟任人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评价,并加盖申报公司公章;申报公司应核实拟任人简历的真实性,确保任职期间的连续性,任职单位、部门、职务、经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分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除按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外,还要进行考察谈话。寿险分支机构
8、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必须通过我局组织的书面考试。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由上级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或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兼任,会计与出纳、录单与单证管理等不相容岗位和职务必须严格分离。(三)部门设置及人员到位情况应能够满足日常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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