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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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指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监管,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维护行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8号)、《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保监发〔2011〕14号)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内蒙古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开业验收。  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  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的开业验收

2、由省级分公司按照本指引组织开业验收。  第三条内蒙古保监局(以下简称“保监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指引,对辖区内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进行开业现场验收。  省级分公司的开业验收,须由总公司先行验收合格并书面报告保监局后,再经过保监局组织的现场验收,验收结果合格并批准开业,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  中心支公司的开业验收,须由省级分公司先行验收合格并书面报告保监局后,再经过保监局组织的现场验收,验收结果合格并批准开业,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  第四条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应参照本指引,由省级分公司组织现场验收,并将验收报告作

3、为开业申请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监局根据开业申请文件进行非现场验收,验收结果合格并批准开业,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非现场验收中发现存在疑点的,保监局委托当地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批准开业,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  第五条开业现场验收工作应遵循标准规范、程序透明、集体评议、逐项评价、现场验收与非现场验收相结合和一票否决原则,确保验收结果的客观、公正。  (一)标准规范原则,统一开业验收标准。  (二)程序透明原则,明确开业验收流程。  (三)集体评议原则,集体讨论确定开业验收结果。  (四)逐项评价原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

4、收按照九类66项验收标准逐项现场查验并进行评价。  (五)现场验收与非现场验收相结合原则,中心支公司层级以上(含中心支公司)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保监局现场验收工作原则,中心支公司层级以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保监局非现场验收或委托行业协会现场验收相结合的原则。  (六)一票否决原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如存在擅自筹建或筹建期展业行为,取消其筹建资格,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筹建申请,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开业验收标准  第六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2个月以后方可提出开业申请。筹建完成后由上级公司先行组织验收且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第七

5、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申请开业验收: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能够满足日常工作需求;  (二)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三)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四)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五)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有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且培训效果良好;  (七)员工已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到岗员工人数能够满足日常工作需求;  (八)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未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九)经总公司或省

6、级分公司验收,且验收结果合格;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1、开业申请书;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应包括下列内容:职场建设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授权授信管控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基本情况、人员培训情况、网络信息配套建设情况和筹建行为合规性承诺。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应包括以下内容:拟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作为机构申请开业文件附件;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前担任过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或在其他单位任职的应提交原任

7、职文件或工作证明;拟任高管人员身份证(含护照)、学历证、学历验证文件;拟任高管人员与原任职单位的离职证明文件和离任审计报告;拟任高管人员的劳动合同首页、签章页和期限页。  4、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情况表》;  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须依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保监发〔2005〕44号)和《内蒙古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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