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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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8-1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18年11月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8-1各申报企业:根据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的《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为做好上海地区中选药品的采购执行工作,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就上海地区企业申报、药品配送、质量检测、三方协议、货款支付、中选品种使用等内容发布补充文件,具体如下:1.企业申报按照本次采购品种供

2、应的药品,原则上应是临床常用包装,鼓励同时提供满足慢性病常用药2周以上用量包装的药品。2.药品配送2.1本市落实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要求遵循一个中选品种仅委托一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配送的原则,企业在申报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申报材料”时应同时递交申报品种与指定配送企业双方签订的《上海地区配送意向协议》(附件1),配送意向协议不得违背《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的要求。2.1.1申报企业应将签订的《上海地区配送意向协议》装入信封,并在信封上标注“上海补充文件”字样。封口处需加盖企业公章或由被授权人签字。2.1.2申报企业应将上海补充文件的信封装入4+7城市

3、药品集中采购“申报材料”中。19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2.2指定配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指定配送企业2017年配送药品范围覆盖本市所有区;(2)指定配送企业具备24小时内向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配送中选药品的能力和条件。2.3作为承担配送义务的药品配送企业不允许通过第三方购买中选药品。不能履行上述义务的,一经确认,即取消配送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处罚。3.质量检测3.1工作机构将对拟中选企业的药品生产及拟中选药品质量进行调查(调查形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拟中选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3.2为保证中选药品在中选前后质量稳定一致,申报企业申报的药品如

4、果中选必须接受工作机构采用近红外光谱建模等检测方式对供应的中选药品每批次进行监测。3.3申报企业申报的药品如果中选,必须接受一年至少两次的抽检和必要时进行的飞行检查。4.三方协议4.1申报企业中选后,将由工作机构、中选企业与指定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附件2)。4.2本次4+7城市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上海地区的采购货款结算,按三方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执行,中选生产企业应按三方协议约定支付配送企业药品配送费用,不得拖欠。4.3中选药品在履行协议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下,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由三方协议中的三方协商解决。5.货款支付5.1工作机构及指

5、定配送企业均设立资金专用账户。19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5.2工作机构分三次向指定配送企业专用账户支付中选品种货款:5.2.1在签订《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工作机构向指定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50%;5.2.2采购周期执行半年或采购量达到协议约定采购量50%后,工作机构向指定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45%;5.2.3在协议供货期的末期,工作机构对指定配送企业货款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支付剩余货款。6.中选品种使用6.1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4+7城市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

6、应与上一年度水平相当。6.2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按本市有关部门规定均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7.未中选品种使用7.1医疗机构可以在保证中选品种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7.2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最高价药品,必须在本市2017年中标价(或挂网价)基础上,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以中选价托底)方可继续采购使用,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确定。7.3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非最高价药品,其挂网价应不高于按7.2要求调整

7、后的最高价药品挂网价,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确定。7.4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19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药品生产企业超过(含)3家的,不再采购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其他生产企业药品。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未超过(不含)3家的,则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但已在本市中标(或挂网)的未中选品种可继续采购使用,其挂网价应低于中选价,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确定。8.本文件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194+7城市药品

8、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附件1上海地区配送意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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