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doc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doc

ID:28228330

大小:42.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2-09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doc_第1页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doc_第2页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doc_第3页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doc_第4页
资源描述: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皖10执恢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学农,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安北路9号,公民身份号码342701196204260413。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书剑,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天龙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安北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55456576-7。法定代表人:吴学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书剑,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水红,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

2、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城市花园1幢2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7709084412。被执行人:余芳,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城市花园1幢2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292219760917252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4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作出(2015)黄中法执

3、字第00155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物权的抵押物即赵水红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30号君悦华府2203室、2204室、2403室、2404室、2503室、2504室六套房产。因该房产被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在先查封,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现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措施。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

4、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水红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30号君悦华府2203室、2204室、2403室、2404室、2503室、2504室六套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志锋审判员黄继顺4代理审判员桂梨华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章弘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

5、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4第一条 

6、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4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