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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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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104民初1310、1336号原告:廖志刚,男,汉族,1977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县。委托代理人:张先毕,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赞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76号中豪大酒店主楼9033室。法定代表人:杜惠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中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天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镇官河路5号。法定代表人:吴金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
2、65号。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夏云、毛林,公司员工。被告: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城星路69号中天国开大厦15、17-19层。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夏云、毛林,该公司员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104民初1310、1336号原告:廖志刚,男,汉族,1977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县。委托代理人:张先毕,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赞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76号中豪大酒店主楼903
3、3室。法定代表人:杜惠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中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天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镇官河路5号。法定代表人:吴金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夏云、毛林,公司员工。被告: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城星路69号中天国开大厦15、17-19层。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夏云、毛林,该公司员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104民初131
4、0、1336号原告:廖志刚,男,汉族,1977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县。委托代理人:张先毕,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赞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76号中豪大酒店主楼9033室。法定代表人:杜惠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中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天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镇官河路5号。法定代表人:吴金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夏云、毛林,公司员
5、工。被告: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城星路69号中天国开大厦15、17-19层。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夏云、毛林,该公司员工。原告廖志刚为与被告杭州赞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盛公司)、杭州天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信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建设公司)、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控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号(2017)浙0104民初1310号。2017年3月7日,赞盛公司以廖志刚为被告起诉,本院于同
6、日立案受理,案号(2017)浙0104民初1336号。本院将二案合并审理,依法由审判员钱姣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0日、2017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志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先毕,被告赞盛公司委托代理人孙中原两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天建设公司、被告中天控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夏云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天建设公司、被告中天控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林第二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志刚诉称,原告于2008年5月进入
7、天信公司工作,从事水电工。2012年4月起,从事塔吊人货电梯拆装维修工作。原告发生工伤前每月工资为6900元,年收入为84000元,平时每月预发4500元生活费,年终一次性补足。2013年,天信公司挂靠中天建设公司在杭州市余杭区余政储出(2011)15号地块建设的君庭雅园工程。2013年4月,原告被安排在君庭雅园施工工地上班。2015年1月4日上午8时30分许,原告在拆卸人货电梯时,不慎被脱落的标准节砸伤。工伤发生后,中天建设公司立即将原告送往余杭区人民医院急诊,因伤情严重立即转送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治疗,后又在
8、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治疗,经诊断:造成原告挤压伤、骶骨、双侧耻骨伤上下支骨折、左肾下极挫伤、左侧腰大肌挫伤血肿、膀胱内血肿、尿道狭窄等伤。工伤发生后,各被告互相推诿,一直未给原告申请工伤认定。无奈,原告只有到劳动、社保部门投诉、咨询,直到2015年9月14日,原告才知道自己的社会保险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已于2012年7月被天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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