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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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听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实施以下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组织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本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应预先公示需要听证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三)依法被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顶。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

2、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提高效率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五条实施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向社会公告,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实施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向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

3、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无听证申请人的情况下,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不举行听证,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审查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六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曰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听证主持人姓名以及申请主持人回避的权利等内容。第七条昌吉州质量

4、技术监督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实行的听证由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由法制宣传科具体负责实施。第八条听证主持人由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听证员由法制宣传科负责人担任。听证应当有专人记录,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第九条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本局的工作人员;(二)熟悉听证规定,具有一定组织能力,能够胜任听证主持人工作;(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并且从事质量技术监督执法工作二年以上或者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

5、事行政许可审查工作三年以上;(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听证主持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中立、客观、全面地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意见;(二)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三)决定中止或者延期听证;)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权限;(五)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六)就行政许可的证据、理由询问听证参加人;(七)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八)本规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举行听证前

6、向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回避:(一)本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本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的近亲属;(三)与本行政许可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第十二条听证参加人包括本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第十三条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按以下程序选择、确认利害关系人:(

7、一)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能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其合法权益受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二)利害关系人相对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向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不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且要求利害关系人到行政机关登记。(三)利害关系人应按前项所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告知或者公示要求,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四)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时,由利害关系人推举代表;代表难以推举产生的,可以通过抽

8、签等公平、公开的方式挑选代表。第十四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第十五条听证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二)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以及适用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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