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合格抵押品制度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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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央行合格抵押品制度的法律思考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央行为缓解金融市场流动性紧张问题,纷纷采取了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作为配套工具,合格抵押品政策被频频使用,欧央行、美联储等发达经济体央行通过调整抵押品标准、范围、交易对手等方式,既实现了流动性注人的目标,又有效控制了央行资产负债表扩张带来的风险与国外央行合格抵押品制度相比,我国的合格抵押品制度发展较晚,规模较小,相关机制有待完善目前,国内对合格抵押品制度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经济金融领域,缺少法律思考,本文就其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一、央行合格抵押品制度是

2、民事担保制度在行政领域中的运用从我国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情况看,随着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深人,人民银行同样更多地采取了市场化的货币政策工具从以存款准备金率、利率调控为主,到频繁地运用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工具,开始更加关注市场调控对象的意愿,强制性色彩逐渐减弱2013年,人民银行人合格抵押品制度,同样是市场化调控手段的体现但是,这种市场化的行为并不能改变担保行为的法律属性本文认为,央行合格抵押品制度是货币政策工具与民事担保制度的融合,民事抵押法律技术的适用并未改变央行合格抵押行为的行政属性原因有二:(一)抵

3、押行为依附于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在民事担保中,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的存在是担保产生的前提,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其效力受主合同影响显然,担保不能单独存在,其性质决定于所附属的行为央行合格抵押品制度看,抵押行为附属于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例如常备借贷便利抵押,常备借贷便利工具的运用是抵押发生的前提、常备借贷便利作为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其权力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属于典型的行政行为虽然合格抵押品制度以其非强制性可以有效增强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但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附属行为,其根本目的仍

4、在于约束相对人行为,保证货币政策执行效果从行政角度看,人民银行完全可以通过行政权力促使相对人履行相应义务或直接实现与之相同的状态,因此,合格抵押品制度中的抵押行为仍然是行政行为。(二)抵押行为具备维护公共利益的特性.合格抵押品制度以央行代表的公共利益为本位,最终目的是实现稳定市场预期,保持货币市场稳定,为金融市场平稳运行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货币条件:(1)目的公益性与央行以自身名义,为维持自身正常运转,与其他民事主体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并接受相应担保的民事行为不同,合格抵押品制度的抵押行为所担保的并不是民法

5、意义上的债权,而是基于货币政策工具产生的行政义务,目的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并不具有自利性;(2)义务附加性与一般民事担保抵押人仅对抵押权人承担抵押物品质说明等义务不同,合格抵押品制度当中的抵押人还需承担额外义务比如信息披露义务,抵押人必须向社会公众披露诸如MBS等金融衍生产品的具体信息,提升产品和市场透明度,维护市场稳定和有序发展;(3)效果多重性与民事抵押仅保证特定债权的实现或弥补特定债权损失不同,合格抵押品制度在保护央行资产安全,有效维护央行资产负债表平衡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有效提升

6、央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维护经济金融平稳运行的能力。二、央行合格抵押品制度是行政规范对民事担保规范的合理修正(一)抵抑主体的相对性.作为对行政行为的担保,央行合格抵押品制度抵押当事人的法律能力与民事抵押当事人有所不同:(1)行政权力法定决定了人民银行充当抵押权人能力行政权行使以法律明确规定为限,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可为抵押的成立以行政行为合法为前提此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只能根据人民银行的授权在本辖区承办相关业务,与人民银行相比较,其分支机构的行政权力范围更小,充当抵押权人的能力更

7、弱;(2)行政行为的单向性决定了金融机构充当抵押人能力与民事行为的平等、自由不同,为了维护行政行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升行政效率,在法定范围内,行政主体有权根据行政目的确认行政相对方在央行合格抵押品制度中,体现为抵押人资格由人民银行根据特定货币政策目标确认,并不是所有金融机构都能作为抵押人,例如常备借贷便利工具主要面向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但并不是以上银行均能申请此类工具,只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宏观审慎要求等特定标准的银行才能申请该项货币政策工具此外,与民事抵押可由第三人作为抵押人不同,为确保货

8、币政策工具的针对性和执行效果,货币政策工具执行对象与抵押人必须保持一致。(二)抵抑标的的独特性.民事担保最主要的内容就是物的担保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按照转移占有标准将物的担保划分为动产质押、抵押和不动产抵押,对财产性权利担保,准用物的担保规则我国同样采取了此类划分方一法其中,根据权利属性不同,将财产性权力担保具体划分为用益物权抵押,债权质押(证券债权和一般债权),股权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按照物权法定原则,人民银行接受的债券类资产、信贷资产等担保品因其债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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