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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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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冲突和整合焦云娜(郑州轻工业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河南郑州450002)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摘要: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法学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敲门砖。我国法学教育以通才教育为目标,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司法实务能力的培养,必然引发和司法考试的矛盾冲突。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我们只有改革现有法学教育,克服法学教育弊端,更好的推动法学教育的发展。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教育;冲突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前身是律师资格考试2002年幵始,我国将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初任检察
2、官资格考试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考试,从而使司法考试成为全国性的法律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从业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资格证成为法学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敲门砖。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极低,在试题设计上侧重于对司法实务能力的考察,考题基木上都是以案例的形式出现,而我国法学木科教育授课式的教学方法侧重对学牛.进行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考试也偏重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知识记忆能力的考察,忽视对学生分析解决法律实务案例的能力和技巧的培养,即使有案例教学也只是为了迎合法学理论知识的讲授而设计,往往与复杂的社会现实相去甚远。因此国家司法考试与我国法学教育的矛盾和冲突
3、不可避免。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冲突第一、与传统教学模式的冲突。我国长期以来的法学木科教育教学方法拘泥于课堂讲授,普遍采用满堂灌的教学方法,由于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的限制,教师为完成原定的教学计划,一味的向学生灌输知识,学生只是被动的听,法律课堂枯燥、死板,难以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热情,更不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质疑精祌。理论型的法学教育重视对学生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对学生司法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法学学生虽然熟练掌握了系统的法律理论知识,具备了基本法律思维能力,但不经过实践锻炼和实践技能的培养,学生毕业后根本不具有独立处理具体案件的实际能力,很难适应具体的司法
4、实务。司法考试侧重对司法实务案例分析能力的考察,这些都是法学教育所欠缺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的学生不经过艰苦的努力很难在司法考试中取得理想的成缋。第二,与传统课程设置的冲突。我国法学教育中的课程设置以通才教育为0标,法学核心课程的设置涵盖了法学教育的基本内容的方方面面,却造成专业知识与通识知识、本国法知识与外国法知识在教学配置上比例失调。因为缺少与理论课程相对应的实践、实4和理论联系实际的环节,造成书本上的法和现实中的法相脱节,更重要的是我国法学本科教育虽然传授了法律理论知识却忽略了法律背后人文精神的培养。而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在内容和特点上更注重法律适
5、用能力的考察,特别是试卷四不仅涉及到案例分析,更冇对法律文书书写能力的考察,这些都是法学传统课程中鲜奋涉及的,因此司法考试和传统课程设置的矛盾不可避免。第三,与传统教学考核方法的冲突。我国法学教育的教学效果的考核和课堂授课的教学模式相适应,局限于基本理论和基本观点进行考核,学生只需考前突击复4,依靠对知识的记忆能力就能考出好的成绩,而教学效果也就被认为是卓有成效的,这种教学体制与社会需求严重偏离,学生掌握的理论知识不能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因为实践技能和司法实务能力的欠缺,学生定出校园后要么难以适应法律职业的需求,要么需要较长的社会适应期,从而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二
6、、现有教育体制下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整合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司法考试是进入法律职业的一道“门槛”,又是选拔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法律职业的途径,国家设置过低的司法考试通过率,无形当中提高了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突出了司法考试的“选拔”功能,有利于选拔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队伍,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促进中国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司法考试奋助于法学教育培养B标的确立,奋助于法学教育结构模式的选择,我们应当抓住司法考试提供的契机,改革现奋的法学教育弊端,更好的推动法学的发展。第一,更新法学教育观念我国传统
7、的法学教育模式重理论而轻实践,忽视了法学的职业教育性,学生只是掌握了空洞的理论,却不能灵活运用,在司法考试的背景下,面对这种弊端我们必须更新观念,要认识到法学教育的职业性特点,对于这种弊端奋学者提出为适应司法考试对司法实务能力考查的需求,要彻底改革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代之以法律职业教育。对于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因为法学教育不是简单的职业教育,学校并不是职业培训机构。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学生的司法实务能力,更重要的是知识和思想的传递,法律思维的培养,学生不仅要能够像律师、法官、检察官那样思考,更重要的是要能进行创造性的思考,这与我国高校培养创新型人才的0标是相吻合的,
8、只有这样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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