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福芳民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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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民法学概述一、民法学调整的对象民事、国事、家事、天下事,事事烦心。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民事;即调整一定范围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规定用什么刑罚加以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关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行政法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所有民事法律规范狭义:在我国仅指《民法通则》。共九章156条二、基本原则(7项)1、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2、平等原则3、合法民事权益受保护的原则、4、公平原则5、等价有偿原则6、诚

2、实信用原则7、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1.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含义:要求保障当事人从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不受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其一,以民事权利抗衡非正当行使的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行使,以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为限,当事人对超出这一范围行使的国家权力,可以不服从;其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受来自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基础:A。对人的意志自由本质的尊重。没有自由意志的人不能成为民事主体,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由意味着责任,即一个具有自由意志的人应能认识并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例如:罗伟捐肝)(如和精神病人结婚,就不合法,例如)。。。还有适合民事主体处分的,一是自己的人身;二是自己的财产

3、,这两者的处分,是其意志自由的表现形式,是人的本质的表现。B。对立法者认识能力之局限性的承认。立法是一项认识活动,如果立法者能运用自己的认识能力为不可胜数的民事主体的利益作出全面、综合的立法诚为幸事。但人类的历史反复地告诉我们,由立法者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和民事活动的无限复杂性的矛盾所决定,立法者不可能制定出全知全能的立法,只能允许民事主体在许多方面自行决定自己的行为,由他们分散决策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复杂情况。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并非适用于民事的全部内容,该部分所涉及的社会生活不在意思自治的范围之内。如物权法为了公共利益的考虑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在多数方面不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只表现为物权法中

4、的财产自由原则,亲属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继承法中的遗嘱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最经常的运用形式。2。平等原则:含义: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法只调整并且应全部调整具有平等特征的横向关系,其调整对象与具有行政隶书性质的纵向关系所人类是根本不同。理解(1)平等与特权、身份。尽管平等被有些人看作是弱者对强者的嫉妒,但平等仍然是人类所追求的永恒价值,是特权的对立物。平等还是身份的对立物,“身份”有两种含义:A.指现代民法中的亲权、配偶权等身份权的发生根据,它是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在古代曾具有不平等性。家长制---家父权、夫权。现代的身份权已具备平等性,

5、既是权利,又是义务。B。身份是一个人或团体相较于其他人和团体被置放的有利的或不利的状态。某人的“身份”原则不是由他自己选择的,而是由他人安排的。对于一个身份受到不利安排的人来说他的处境由他出生时的处境所决定,无法加以改变,身份社会就是机会不均等的社会,身份是特权的依托。契约就是意味着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的自由选择,就是把人们从身份关系中解放出来,契约制度成为现代社会的基石。(2)两种平等观(实体的和程序的)实体的平等观认为,不论人的天赋、才能机遇如何,通过民事活动产生的结果应该是均等的-页脚---程序的平等观认为:只要社会向人们提供了同等的机会,便做到了平等。即平等是机会的平等。至于人们人们

6、从事民事活动得到的结果如何,那是由人们的天赋、才能、机遇所决定的事情,应该允许存在差别。市民社会就是竞争社会,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而实体平等观的实施,只能优者不能胜,劣者不能汰,就是保护落后。使天赋、才能、机遇较好者失去进取心使社会整天处于一种低水平平均状态。正因为人们生而不平等,我们才要求程序的平等观,在尽量缩小起跑线的不平等的前提下,根据个人的能力实现社会的分层化。程序的平等观应尽量做到使人人处于在基本相同的起跑线,即人们的成功与否,应更多的取决于他自己的能力、机遇,而不是他们所属的家庭提供的有利因素(例如成龙—毛泽东)(3)平等与主体立法、行为立法。程序平等观是现代民法的灵魂,它要

7、求废除特权和身份制度,不能贯彻这些要求的民法就不是现代民法。程序的平等观要求法律规定的形式性,即不问作出行为的主体是什么身份,对其行为皆以普遍性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不同主体在法律面前的平等。3。合法民事权益受保护的原则例如:打死小偷,。。。4。公平原则5。等价有偿原则6。诚实信用原则(1)当事人在处理民事法律关系时,应当诚实地陈述真实情况,不得有任何隐瞒、欺诈。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味地让步或盲目地轻信对方,当事人应当坚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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